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吵架后一方猝死,另一方需担责吗?

N海都记者 林雅璇 通讯员 蓝秀华

现实生活中吵架、争执时有发生,如果在争吵后不久,一方被发现已猝死,另一方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龙岩永定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吵架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

事件回顾

发生口角后离去 几分钟后被发现昏迷

赵某甲生前从事摩托车载客业务,李某乙经营一家肥料店。2023年9月,赵某甲骑摩托车与李某乙会车时,李某乙摩托车后排的妻子受惊摔倒,李某乙的摩托车雨棚受损,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后经人劝解双方离开现场。

第二天上午11时31分许,案外人叫赵某甲到肥料店帮忙运送肥料。碰巧该肥料店是李某乙经营的店铺。双方再次为前一日发生的琐事发生口角,其间未发生肢体冲突。11时36分许,赵某甲离开店铺,驾驶摩托车离去。赵某甲离开几分钟后,被旁边的群众发现趴在摩托车上陷入昏迷。家属收到通知后,于11时43分将赵某甲送到当地卫生院。经检查,赵某甲呼吸、心跳已停止。根据当地医院诊断,赵某甲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

此后,赵某甲的配偶和子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李某乙赔偿赵某甲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等经济损失的30%。

另查明,赵某甲2015年曾被医院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等多种基础性疾病,并行冠脉造影术。

说法

另一方是否担责 需看与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

永定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乙与赵某甲之间的对话属就前一天发生的纠纷进行争论时正常的言论,持续时间很短,李某乙没有过激言行,且双方之间不存在肢体冲突,李某乙的行为并未超出必要限度。

另外,赵某甲自身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不稳定型心绞痛等多种疾病,赵某甲的死亡系自身存在的疾病所引起,并非李某乙的言语所致。虽然从时间上看,李某乙与赵某甲发生口头争执的行为与赵某甲死亡的后果是先后发生,但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此,李某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永定法院驳回赵某甲亲属的诉讼请求,赵某甲亲属未上诉,该判决生效。

法官认为,本案为一般侵权责任纠纷。在此案件中,李某乙是否要对赵某甲的死亡承担责任,需要看他的行为与赵某甲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同时也要考虑在其死亡上是否存在过错。本案中,赵某甲对李某乙身体状况不知情,两人发生口角,时间很短,且没有肢体冲突,李某乙主观上无过错,并不存在加害的故意,且依据一般社会经验和知识水平,普通人难以预料口头争执可能导致猝死的严重结果,无法认定李某乙对赵某甲的死亡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过错,所以不能将争吵归结为导致赵某甲病发猝死的真实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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