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陈逸之
3月27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六章第四十五条明确,“妇女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依法向房地产行政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申请查询配偶的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近日,这一条款引发公众热议,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多位专家学者及法律服务从业者。
财产查询主体不限男女,“依法”为明确前提
华侨大学法学院院长刘超教授认为:“随着时代发展,夫妻共同财产结构组成呈现出了更多元化的趋势,现有的查询制度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之中,不利于该项制度的实际落地,在实践中也欠缺可操作性,很多群众并不了解甚至不知道自己还有这个权利,更不会运用这个法律武器保障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实可以建议国家层面进行统筹考虑,对财产查询制度的查询主体、查询原则、种类、要求以及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等内容作出统一规定,让这一制度更加完善和可操作。”
“查询财产是‘她权利’,也是‘他权利’。”福建江夏学院法学院行政法系主任王书娟教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因此‘妇女可依法查询配偶财产’的权利不是福建省创设的,这条规定有明确的上位法依据。结合民法典的规定可知,财产查询主体不限男女,只是条例作为妇女权益保障的地方性法规,才从保障妇女权益的角度作出规定,并不会因此否定或者影响到男性的合法权利,也没有违背男女平等原则。”王书娟教授进一步强调:“最重要的是,这个规定不是无条件的查询,妇女除了要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还必须遵守‘依法’查询的明确前提,就是要依照现行法律法规有关财产查询方面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要求进行查询。比如查询房产方面的信息,不管男女,都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查询。”
公开透明有利于维护夫妻、家庭的和谐关系
厦门大学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厦门大学立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姜孝贤也关注到了这个热搜。“妇女权益保障立法冲上热搜,社会大众在热搜中学法普法、知法用法,是网络时代的必然,也是法治社会的表现。立法有热度说明随着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完善,法治理念深入人心,社会整体的法治意识大大增强,参政议政热情日益增加。”他认为,这对立法机关来说,立法讨论的过程既是普法的过程,也是社会效应的重要反馈渠道之一,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听取公众意见,对今后的立法工作有很好的促进和帮助作用。
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刑事与合规法律事务部主任韩正武告诉记者:“希望广大网友客观理性看待这一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明确规定‘在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公开透明才有利于维护夫妻、家庭的和谐关系,互相隐瞒只会引发更多猜忌和割裂。作为一部地方法规,积极探索知情权保障立法毫无疑问有助于增进婚姻关系中共同财产的透明度,促进夫妻关系的和谐与家庭稳定,也有益于社会关系的积极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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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有多个亮点
在全国率先对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权益保障作出规定
海都讯(福建日报记者郑昭 朱子微) 3月27日,《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废旧立新,由实施办法改为条例,积极应对新时代社会发展需要,从我省妇女权益保障的难点问题、薄弱环节、空白区域着手,增加福建特色和惠民条款,对妇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作出制度回应,建立健全具有福建特色的妇女权益保障体系。
相较于普通劳动者,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权益缺乏有效保障。本次《条例》立法亮点之一,是在全国率先针对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权益保障作出规定,推动政府为其提供免费的两癌筛查服务;增加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生育保险规定;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制定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时,充分听取女性劳动者意见,应当考虑女性劳动者生理特点。
《条例》的另一亮点是增加生育支持和保障制度,减轻妇女和家庭生育负担,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回应社会热点托育问题,鼓励发展托幼一体化服务,率先将国家鼓励幼儿园招收的二至三岁婴幼儿扩大至三岁以下;鼓励有条件的社区、用人单位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建立对依法保障职工生育权益用人单位的激励机制,多方位多举措缓解年轻人生育焦虑。
贫困妇女、农村妇女等是女性弱势群体,《条例》从健康体检、职业培训、就业援助、救济措施等方面,为女性弱势群体增加实实在在的惠民条款。针对“外嫁女”权益两头空等农村妇女权益被侵害现象,《条例》完善妇女参与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和重大财产权益决定决议的程序性规定,重点保障妇女自主落户权益、土地山林承包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权益等重大财产权益。针对女性两癌健康问题,《条例》规定政府应当每两年至少组织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妇女进行一次免费的妇女常见、多发疾病检查,定期组织农村妇女进行免费的妇女常见、多发疾病检查,推动为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免费接种宫颈癌疫苗。针对女性就业困难问题,《条例》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组织产后返岗、失业、残疾、农村留守等妇女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采取发放妇女创业专项贷款、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措施,为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扶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