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封面新闻
日常生活中,不少消费者有过这样的经历:本打算购买某个知名品牌的商品,仔细一看,商标却有着细小的差别。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披露“乌苏”诉“鸟苏”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的审理情况:法院判决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责令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08万元、消除影响,鸟苏公司停止使用“鸟苏”字号。
新疆乌苏公司自1986年开始生产乌苏啤酒,2006年起在啤酒等商品上先后注册汉字“乌苏”及汉语拼音“WUSU”等多个注册商标。自2016年起,新疆乌苏公司一直使用“红罐装乌苏啤酒500毫升”的包装装潢,在全国啤酒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2020年,市场上出现与乌苏啤酒近似的红罐装500毫升啤酒,叫“鸟苏”。“鸟苏”啤酒的“鸟”字,“点”笔画用缩小的“闪电”图标代替,与乌苏啤酒中文商标只有一“点”之差。
乌苏啤酒认为,鸟苏啤酒这种行为“搭了便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乌苏公司将鸟苏啤酒包装上标明的出品商、委托方、受委托方等多家公司一起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08万元。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南京鸟苏啤酒公司成立于2020年8月,新疆乌苏公司的企业字号“乌苏”在其成立时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双方属于同业竞争者,南京鸟苏啤酒公司在应当知晓的情况下,仍臆造了高度近似的“鸟苏”作为企业字号。
南京中院一审支持新疆乌苏啤酒公司的诉讼请求。有关被告表示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二审判决。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唐静称,被告方“搭便车”的主观意图明显,有悖于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所以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