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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 抚养费还能“追加”吗?

法院认定,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仍有抚养义务,离婚判决不影响孩子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

N海都记者 梁展豪 通讯员 李华峰

夫妻离婚之后,孩子的抚养费用应该如何分担?分担方式是否可以更改?近日,平潭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后女方想要更改抚养费的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仍应尽抚养义务,女方独自抚养确有困难,离婚判决并不影响孩子要求生父支付抚养费。

教育费用提高

女子要求前夫增加抚养费

平潭的陈女士与高先生原为夫妻关系,两人于2008年9月10日生育一子名为小高。2012年5月13日,因为感情不和,陈女士向法院诉请与高先生离婚,法院于2013年7月5日作出民事判决,准予陈女士与高先生离婚,婚生子小高由陈女士抚养,抚养费由陈女士自行承担。

目前小高已上高中,所需要的教育费用已远远超出陈女士的负担能力,故陈女士向法院提请诉求,要求高先生按每月15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仍应尽抚养义务。虽然离婚判决判令由陈女士抚养小高并自行负担抚养费,但陈女士无固定工作和收入,离婚时亦未因抚养小高多分得财产,其独自抚养小高确有困难,故离婚判决并不影响小高要求父亲支付抚养费。据此,法院依法判令高先生应于每月15日前向小高支付生活费人民币15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

【法官说法】

离婚以后,还有抚养子女义务吗?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双方离婚后,应综合考虑抚养现状、双方的经济条件等情况确定其子女的抚养归属,且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履行给付抚养费等法定义务。

已判决抚养费,为何还能增加?

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无论是在协议离婚时达成的还是由法院判决的,都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虽然此前对陈女士和高先生的离婚判决中已对小高的抚养费问题作出判决,小高的抚养费由陈女士承担,但并不妨碍小高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现小高已上高中,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教育费用的支出明细,其实际需要的生活、教育等抚养费支出已大幅增加,超出离婚判决时陈女士的负担范围,且高先生具备支付抚养费用的负担能力,故小高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诉请,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一方不让探望

另一方能否拒付抚养费?

在抚养费纠纷案件中,很多父母将抚养费的支付和探望权的行使混为一谈,作为互相制约的条件,最终陷入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另一方拒绝探望孩子的恶性循环中,给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带来负面影响。支付抚养费和行使探望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能相互制约或冲抵。探望权受阻并非拒付抚养费的理由,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实现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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