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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装燃气管道 装修人被处罚

泉州通报9起燃气安全整治典型案例,维护燃气行业秩序

N海都记者

柳小玲

5月5日,记者从泉州市城管局获悉,泉州今年来查处了9例城镇燃气领域执法典型案例,进一步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意识,有效维护燃气行业秩序。

案例一:4家餐饮店未正常使用燃气报警器

今年3月,鲤城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餐饮门店进行燃气安全检查时,发现新门街785-1号、城北路293号、北门街251号、旧馆驿24号等4处餐饮场所在使用液化石油气过程中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处于断电关闭状态,存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未正常使用的违法行为,鲤城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改正,依法对4家餐饮场所分别处以罚款200元或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别墅小区违规拆改燃气管道设施

3月19日,泉州市城市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辖区某别墅小区装修工人在施工过程中擅自拆改户内燃气管道,存在燃气泄漏的安全隐患,依据《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的相关规定,责令其立即整改,依法对装修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餐饮店违规加热液化气钢瓶

3月21日,丰泽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丰泽区某餐饮店在经营场所违规加热液化气钢瓶,责令其立即改正。2024年3月26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发现,该店仍存在加热液化气钢瓶行为,存在安全隐患。丰泽区城管局根据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供应站违规供应50公斤液化气瓶

1月26日,泉港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泉港区山腰街道某餐饮店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检查,检查发现该餐饮店违规使用50公斤液化气瓶2个,经查,山腰街道某液化气供应站作为上述餐饮店的燃气供应方,对该餐饮店的燃气设施安全检查不到位,未督促该餐饮店撤除。泉港区城市管理局依法对该供应站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液化气公司未定期入户安检

2月6日,晋江市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晋江市某液化气供应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3月7日,晋江市城市管理局对该公司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饭店使用“双燃料”,供应站未停气

3月6日,安溪县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安溪县城厢镇某供应站所供气的饭店存在在同一厨房内同时使用“环保油”和瓶装液化气两种燃料的安全隐患,但供应站未督促整改或停气处理。该站点未履行好用户安全管理规定,责令该供应站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陶瓷企业不安全储存燃气

4月1日,德化县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燃气安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德化县某陶瓷有限公司内存放17瓶液化气瓶。经查,德化县某陶瓷有限公司在不具备安全条件下储存燃气17瓶,其中14瓶为空瓶,3瓶实瓶,实有燃气量0.5立方米,无相关记录资料。该行为违反规定,德化县城市管理局对德化县某陶瓷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液化气站超量存放燃气带气实瓶

3月27日,永春县城市管理局在开展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现场核查发现,属于三级供应站的永春桃城液化气有限公司蓬壶镇某液化气供应站内存放燃气钢瓶共计94个,其中存放带气实瓶15kg气瓶53个,存放空瓶15kg气瓶19个、50kg空瓶1个,报废15kg空瓶21个;53个带气实瓶的气瓶容积合计1.88立方米,永春县城市管理局责令其立即整改,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加工场所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3月27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燃气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当事人泉州市某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位于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上林新村经营的加工厂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却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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