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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博士后每人每年补助20万元

我省出台进一步加强博士后工作七条措施

N海都记者

唐明亮

为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福建省博士后工作,日前,福建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研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博士后工作的七条措施》(以下简称《措施》)。

博士后日常资助 提高到每人每年12万元

《措施》明确,实施优秀博士后支持专项。聚焦海内外知名高校优势学科和我省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每年择优遴选一批优秀博士后,一般给予每人每年20万元专项补助、资助期2年,采取综合评价、自主评价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支持对象,专项资助其从事博士后研究,所需资金从省级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提高资助标准,将博士后日常资助省级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8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2万元,资助期2年,2024年资助覆盖面提高到30%。鼓励支持各地、各设站单位加大对在站博士后的支持力度,吸引更多博士加入博士后队伍。

支持设站单位实施分类培养、考核评价,引导流动站、工作站博士后根据目标导向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对“全国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和“全国博士后揭榜领题活动(优秀方案)”的获奖者(项目),按照国家标准1∶1给予配套奖励。用人单位引进紧缺急需博士后,可申请使用专用编制和设置特设岗位。

子女入学、住房保障等给予支持

《措施》提出,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及省创新实验室等重大创新平台中,培育支持一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每年遴选一批优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建设资金支持。

同时,探索建立市场化运作的省级博士后科研基金,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博士后创新创业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加快博士后科研成果转化。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创新实验室、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设立博士后成果转化平台、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促进产学研合作和成果转化。支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建立合作机制,在人才推介、学术指导、技术研发等方面实现优势互补。

《措施》还明确,健全博士后工作的多渠道多元化投入机制,为博士后提供良好的科研平台和充足的科研经费。出站后直接在闽就业的博士后,申报省级高层次人才时,不将收入作为认定的必要条件之一。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在博士后的子女入学、落户、社保、医保、住房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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