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讯(记者 陈逸之) 近日,市民赵女士(化姓)通过智慧海都平台报料称,前夫在没拿到原产权证的前提下,持民事判决书在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办理了产权份额变更手续。“房产本还在我这里,我也没有到场,怎么就能做这个手续呢?”赵女士感到困惑。
9日,赵女士告诉记者,2003年,前夫和他当时的妻子共同购买了台江一套房产。2006年,两人结婚,继续共同偿还房贷直至2013年。2017年,赵女士与前夫诉讼离婚,经法院二审判决,案涉房屋由赵女士与前夫各享有5/16产权份额。去年10月,前夫持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向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那么,仅凭法律判决书,能申请房产份额变更吗?昨日,记者咨询了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有的市民可能对不动产份额变更存在误解,认为只有本人拿着产权证才能申请。”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法院作出生效的确权判决后,物权变动依据生效判决直接产生,新的权利人即取得了该不动产物权,登记并非此类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不动产登记仅是将变动的不动产物权向外界加以展示,从法律文书生效开始,原产权人手上持有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即失去效力。
“此外,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该工作人员表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由申请人单方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