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陈逸之
毛朝青 文/图
近日,福州市政府印发《福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工作中各方职责,对街区城市管理、经营管控等方面进行规定。
据介绍,《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七条,适用于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四城区内三坊七巷、朱紫坊、上下杭等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四城区外历史文化街区可参照执行。《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外部设施应与整体风貌相协调
《管理办法》规定,历史文化街区管理遵循“市级统筹推进、属地统一管理、协同高效配合、共治共建共享”的原则,保护历史遗存的真实性、维持街区风貌的完整性、维护城市文脉的延续性,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打响“闽都”国际文化品牌。
《管理办法》提出,历史文化街区实行属地管理,属地人民政府设立街区管理机构,统筹负责街区城市管理、消防安全、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租赁经营、业态管控等日常保护管理工作,并加强对街区的巡查管理。
《管理办法》要求,历史文化街区运营单位应当负责街区内国有房产的运营、管理,开展街区日常保护管理工作,并接受街区管理机构监管。历史文化街区内房产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要严格遵守文物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管理各项规定,负责建筑修缮,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使用建筑时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功能定位,同时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业态规划。
街区管理机构应对历史文化街区内设置户外广告、泛光照明、空调外机、遮阳(雨)篷等外部设施进行管理,确保与历史文化街区整体风貌相协调。历史文化街区内,建筑材料、垃圾堆放等应当规范管理,主街沿线及坊巷禁止沿街晾晒有碍市容的物品。凡需进入历史文化街区的机动、非机动车辆,应当在规定的停车场所停放。鼓励停车资源共享,支持运营单位、产权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设施。
国有房产不得作为高档娱乐场所
在城市管理方面,《管理办法》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鼓励和支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电能等安全和环保能源。街区管理机构、历史文化街区运营单位应各自按职责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在街区运营单位职责方面,街区运营单位应对街区的文化资源进行合理活化利用、开展“非遗”展示,引入有利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经营业态,促进文旅融合发展,推动“闽都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同时,街区运营单位要定期对所管理的文物建筑使用功能、业态情况进行自查,建立经营动态评估机制,加强合同履约监管。严格规范历史文化街区国有房产使用,国有房产不得作为高档娱乐场所。
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牵头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业态规划,提出业态引进与禁止的建议,指导优质业态导入。业态规划草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时,各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对规划进行严格把关。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等对街区内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甄别,进一步明确使用功能后纳入业态规划。
此外,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历史文化街区内文物建筑保护利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建立问题清单,实行闭环销号管理。对于不符合文物保护和使用用途要求的,要督促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应督促运营单位解除协议,收回房产,同时依法处罚。
禁止14类行为
《管理办法》规定,历史文化街区禁止擅自施工与敞开施工,擅自搭建圈占公共区域作为私人用地或经营场所,乱涂乱画、随意张贴、乱扔垃圾等影响街区市容、破坏景区设施、有损保护建筑的,影响消防救援或增加火灾危险性的活动等5类影响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历史文化街区禁止无照无证经营,违法占道经营、作业和展示商品,未经批准摆摊设点、兜售物品,未经批准散(派)发印刷品,倒卖有价票证、凭证,销售失效、变质产品或者销售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强迫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等9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在历史文化街区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的经营主体,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者采取其他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不得违反规定排放污水,防止对历史文化街区环境造成污染。
此外,历史文化街区国有房产运营单位按街区业态规划签订合同,对使用方的经营业态进行监管,对承租期间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经营业态的,提前解除合同,并没收保证金、收回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