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罗丹凌
通讯员 王平 陈静辉
福清一男子虽然自己手头并不宽裕,但出于义气,朋友来借款时,他从网贷平台借款再出借给朋友,这种“套娃”式借钱行为有效吗?索要利息法院会支持吗?近日,福清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22年5月,张某因缺乏资金向郑某借款1万元,该款系郑某从某网贷平台贷款后再以支付宝转账的形式转借给张某,张某承诺当月24日偿还。到期后,郑某虽多次催讨,但张某均没有兑现还款承诺,故郑某诉至福清法院,要求张某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及其按年利率3.7%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于2022年向郑某借款1万元,有郑某与张某间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账单详情、有关张某支付宝账户信息截图和当事人的相关陈述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由于上述借款系郑某从某网贷平台贷款后再转借给张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郑某的上述转借行为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张某基于上述无效的民间借贷而取得的相关款项依法仍应予以返还。根据本案情况,现郑某请求张某返还借款1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张某实际偿还全部欠款之日的利息,符合有关规定。最终,福清法院依法判决张某偿还郑某借款1万元及自起诉之日按年利率3.7%计算的相应利息。
□法条链接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 借款合同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金融机构不仅包括商业银行、信用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还包括由银保监会、证监会负责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以及保险公司等准金融机构。而套取贷款进行转贷的主体具有广泛性,既可以是法人、非法人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值得注意的是,转贷行为不一定是为了牟利,只要违背了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且是为了规避监管、扰乱金融秩序,就应认定此类合同为无效。
至于合同无效后,借款人是否还需要向出借人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有权请求返还价款或者报酬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对方支付资金占用费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但是,占用资金的当事人对于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没有过错的,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