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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都同意 为何不准离?

山东的常某(女)与王某(男)经人介绍认识结婚,育有一子一女。现儿子王大宝随被告王某生活,女儿王小宝因患有抑郁症在某医院住院治疗。

两人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近几年来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故常某诉至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抚养婚生女孩王小宝,由被告支付抚养费;3.分割共同财产,家庭轿车一辆价值10万元。庭审中,常某变更诉讼请求第2项为要求抚养婚生男孩。

王某在庭审中表示,同意离婚,但是要求抚养婚生男孩王大宝,不同意抚养婚生女孩王小宝。

据了解,婚生女孩王小宝患有抑郁症,现正在某医院住院治疗。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原、被告均不同意抚养王小宝,该行为不仅违背了法律规定,也违背了公序良俗,不应予以提倡,为了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不准原告常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释法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

在家事案件中,妇女和儿童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家事审判的宗旨意在保护妇女及儿童的合法权益。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应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充分尽为人父为人母的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均不愿意抚养患有抑郁症的女儿,这种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违反了传统道德,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推卸责任的表现,不应予以提倡和鼓励,故虽原、被告均同意离婚,也暂不能准予双方离婚。

夫妻不能遇到矛盾、困难就动辄诉诸离婚,离婚并非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原、被告应积极修复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交流,增进理解信任,为子女的成长创造良好的条件;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维系时,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要妥善处理,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央视 山东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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