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中的转账,是爱还是“债”?分手时能要回吗?近日,徐州沛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2年4月,大壮和小美在一次朋友的聚会上相遇,两人一见钟情,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并在不久后开始同居生活。
同居期间,大壮在生日、新年、情人节等特殊时间节点,多次以“5200”“1314”“9999”等数额向小美转账,累计207161元。
2023年5月,大壮和小美开始商量订婚事宜,大壮向小美转账20000元,用于订婚仪式礼品、宴请费用的支出,又为小美购置了价值35731元的“五金”,并在订婚当天给付彩礼188000元。不久后小美怀孕,然而两个月后因身体原因意外流产,两人相处中的矛盾也开始凸显,于是决定分手。大壮将小美诉至沛县法院,要求返还各类转账及订婚彩礼费用等合计410000余元。
说法
特殊节点给付的款项
不属于彩礼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彩礼的数额问题,原告主张向被告转账及现金给付款项合计414961.41元,均是为了缔结婚姻而给付,故要求被告全部返还。但根据原、被告庭审陈述、举证,双方于2023年7月举行订婚仪式,订婚仪式当场给付彩礼现金及“五金”,而彩礼系以缔约婚姻关系为目的,婚姻的一方向另一方给付金钱及贵重物品,因而原告实际给付彩礼的价值应为223731.37元。关于原告主张的订婚期间向被告转账的20000元系彩礼的意见,因被告不予认可,原告亦自认这是用于订婚仪式及宴请费用的支出,故可以认定该款不属于彩礼。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原告提交的转账记录中有多笔款项是在节日、生日等特殊节点给付的,不属于彩礼,原告要求返还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是否应返还彩礼、返还彩礼的数额问题,原告给付的彩礼系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现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法律规定,收取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原、被告已经共同生活16个月,其间被告经历怀孕、流产,给身体造成一定伤害,且在被告流产未满月、尚未搬出同居房屋的情形下,原告更改同居房屋密码并拿走“五金”,使得双方矛盾扩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返还的彩礼要根据给付的数额、共同生活情况、孕育情况等综合确定,且原告自认“五金”在自己手里,那么彩礼实际数额为188000元,法院最终酌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70000元。(现代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