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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闽台胞参加医保享受同等待遇

海都讯(记者 林涓)为促进两岸融合发展,满足在闽台胞医疗保障需求和参保台胞享受同等医疗保障待遇,近日,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印发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促进两岸融合发展做好台胞医疗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表明,落实在闽台胞一视同仁参加基本医保。与我省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台胞和在闽从事个体经营的台胞,参加用人单位所在地或从业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非全日制从业的灵活就业台胞,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居住证所在地或从业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我省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台胞,依法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在闽台胞参保后与大陆职工同等享受参保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

在闽居住的非从业台胞,可根据自愿原则,参加居住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个人和政府共同缴纳,缴费标准按照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在闽台胞参保后,与大陆居民同等享受参保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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