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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还需子来还” 法律支持吗?

法院认定,债务人子女已实际放弃遗产继承的,可不承担还款义务

N海都记者 林雅璇

通讯员 张黎明 刘智坤

古语有云“父债子偿,天经地义”,在传统观念中,父母去世之后留下的债务,理应由子女偿还。但是,这是否具有法律上的依据呢?近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涉及被继承人债务清偿责任纠纷的案件。

案情回顾 债权人要求其子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2019年7月,老王与妻子王女士作为共同借款人,向赵女士借款38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协议》。借款发生后老王夫妇均依《借款协议》之约定按时支付借款利息。

奈何天有不测风云,作为家庭主要经济支柱的老王于2022年10月因病去世,老王病故后,王女士便未再如期向赵女士支付借款利息及偿还借款本金。赵女士遂向鼓楼法院提起诉讼。赵女士认为老王虽已故,但其妻王女士作为共同借款人及继承人应当承担案涉《借款协议》项下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还款责任,此外,老王之子王小甲、王小乙作为继承人亦应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庭审中,王小甲及王小乙向鼓楼法院提交《放弃遗产继承权声明》,表明自愿放弃继承老王名下遗产,并就赵女士主张其二人承担老王债务的诉讼请求提出抗辩。

其子作出书面声明 放弃遗产继承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人老王夫妇与赵女士之间成立合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赵女士向老王夫妇提供了借款,已履行出借义务,作为共同借款人的王女士经赵女士多次催讨至今未依约偿还全部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赔偿赵女士损失的违约责任。

因老王已故,且王小甲、王小乙已作出书面《放弃遗产继承权声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之规定,对于赵女士主张王小甲、王小乙在继承范围内就案涉借款承担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鼓楼法院不予支持。

说法 法律无“父债子偿”的强制性规定

很多人可能会觉得“父债子偿”是天经地义,但是当前我国法律并不存在“父债子偿”的强制性规定,债务人的子女是否要承担父母生前遗留的债务取决于是否实际继承父母所遗留的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之规定,子女只有在实际继承父母遗产之后,方才需要对父母生前所遗留的债务承担还款义务,且其所承担的还款义务限额可以不超过其实际继承遗产价值为限。

此外,倘若债务人子女已经实际放弃遗产继承,根据《民法典》,对于父母生前遗留的债务子女可不承担还款义务。

法官同时提醒,即便债务人子女已经放弃继承遗产,仍有配合债权人处置遗产的义务,而不能“以放弃继承为名,行占有遗产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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