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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唱会卖“柱子票”

主办方被判按比例退还票款

N央视 界面新闻 中国青年报

演唱会是歌手在观众前现场表演,用歌声、造型、舞台布置、光影特效等共同呈现的视听盛宴。消费者高价购买演唱会门票,就是想一睹偶像风采。

去年以来,因演唱会观看位置有遮挡而引发退票风波的情况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关注。消费者倪某等因购买到“柱子票”,观看演出时面对偶像“只闻其声而不见其人”,体验感大打折扣,又不满演艺公司给出的调解方案,于是起诉至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

6月20日上午,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判令被告以阶梯式退票比例按单张票价420元、650元、910元的标准退还原告票款。

高价购票追星,却遇“柱子票”

原告诉称:2023年4月,原告倪某等九人通过第三方销售平台购买了梁静茹上海演唱会的门票,票价分别为699元、999元、1299元等,主办方为被告上海某演艺公司。2023年5月20日、5月21日演唱会开场,原告等人入场后,发现其门票位置的视线受舞台承重柱不同程度遮挡,严重影响观看体验。在演唱会结束后,原告等人不接受相关调解方案,故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原告认为被告未提前告知其售卖的座位存在视线被遮挡的严重瑕疵,对消费者存在欺诈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知情权,不仅应向原告返还票款,还应进行惩罚性赔偿,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

主办方辩称:最多也只是过失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理由如下:原先的舞台设计并无承重柱,演出前制作方为了增加影音设备,故临时增加了舞台角柱作为承重,属于常规舞台设计。

原告证据不能证明其视线被遮挡,即使被遮挡,也尚未达到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被告从未在任何宣传资料中明确过舞台没有柱子或者无任何视角遮挡,演出现场的设施设备不可避免会对某些位置的观众视野造成不同程度的遮挡。

本案原告既未现场提出异议,也未中途退场,案涉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原告再要求退款没有合同基础和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公平及诚信原则。综上,被告不存在欺诈的故意和欺诈行为,如果一定要说被告有责任,最多也只是过失。

法院:主办方服务存在明显瑕疵,构成违约

结合双方当事人诉辩称意见及在案证据,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售卖“柱子票”的行为尚未构成欺诈。

本案中,从客观情况看,被告并未在任何宣传资料中作出观看无遮挡的承诺,没有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原告购票时,座位尚未排定,现场舞台也未搭建完成,被告无法在当时就知晓原告的座位被遮挡,原告也不可能因受被告误导而购票。

舞台搭建完成后,被告确实已经可以预见到有部分观众会受到承重柱的遮挡,但上海站为巡演的第一站,被告显然对受遮挡的程度以及观众可能的反应严重估计不足,现场虽有调换座位的预案,但安排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足,无法满足实际需求,被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更符合客观实际。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难以认定被告构成欺诈。

被告的行为属于瑕疵履行,构成违约。

原告购买了由被告举办的梁静茹演唱会的门票,双方建立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应全面履行义务。

原告的观看视线受到承重柱的明显遮挡,已经超出一般心理预期。被告虽称原告可以通过大屏幕观看歌手表演,但大屏幕设置在舞台正面,而原告的座位在舞台对角线上,观看效果也欠佳。

被告既没有提前主动告知原告其座位视线被遮挡,给予原告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也没能制定充分的预案,在现场主动为原告调换座位,消除不利影响。综上,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提供的服务存在明显瑕疵,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虽然原告等人在全程观看演唱会的体验感上不尽如人意,但不足以认定被告构成根本违约,加之原告并未提前退场,故原告要求被告全额退款的请求,法院难以支持。鉴于演唱会已经结束,被告无法继续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故原告有权要求减少价款,被告应当退还部分票款。

关于退款比例,法院认为,应当根据被告的瑕疵履行对观众造成的影响大小确定。具体可以结合不同票价所承载的消费者对演唱会的期待值大小、承重柱对具体观众的遮挡程度等因素综合判定。

因此,在退款比例上,也应结合票价,采用阶梯式的退票比例。故法院根据本案中原告的实际情况,判令被告按单张票价420元、650元、910元的标准退还原告。

演出主办方应充分保证

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去年以来,国内演出市场不断回暖,随之而来的是快速增长的涉演唱会投诉。2023年至今,上海市消保委收到演唱会相关消费者投诉和反映超过万件。

去年8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2023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点出了网购演出票务问题中的“柱子票”问题:消费者网购演出门票遭遇“盲选”座位,部分演出场所不支持消费者购票时选座,到达现场才得知购买到的是存在视野盲区的“柱子票”“墙根票”,演唱会全程“只闻声不见人”。

那么,对于“柱子票”,演唱会主办方是否应事先告知?对此,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表示,演出场所具有临时性、特殊性等特点,但作为经营性演出活动的主办方,有责任事先对演出场地和座位情况进行充分考察,并对座位情况和观看效果尽到有效说明和告知义务,否则就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经营者没有事先充分告知,导致消费者购票后才发现买的是‘柱子票’‘墙根票’,那么说明消费者的知情权没有得到充分保障,消费者可以要求退票或适当补偿。”陈音江说。

上海市消保委副秘书长唐健盛指出,演唱会投诉的快速增长一方面与演唱会经济持续火爆有关,另一方面也在于演唱会领域的交易惯例缺失,经营者和消费者权利难以找到平衡点。加之互联网社交的普及以及舆论场对演唱会的高度关注,经营者对于个案妥协越来越谨慎,消费争议的解决难度不断上升。

闵行区人民法院表示,开出“柱子票”的盲盒,从短期看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漠视和侵害;从长远看影响的是整个演出市场的发展。要想让文化市场更加充分的发展,相应的定价规则、退改换规则、行业规范等也应逐步完善,才能真正推动演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原告方代理律师张玉霞告诉记者,根据当事人起诉时的三档票价,退票的费用分别是60%、65%和70%,从判决中可以看到法官对于此类案件事实的认定标准,包括是否构成欺诈和是否退赔、退赔的比例要按照内外场和票价作区分,这对今后类似的判例有一定指导意义。

庭审现场,一位前来旁听的市民告诉记者,他也遭遇了同场演唱会视野被遮挡,且他加入的维权消费者微信群有300多个成员,因此他十分关注该案的审判。

唐健盛透露,希望通过对典型案例的支持诉讼,形成相关判例。上海市消保委将结合裁判文书、业内专家和法律专家意见,尝试出台上海市演唱会消费争议解决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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