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讯(记者 齐榕)近日,福建省教育厅制定印发《福建省中小学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适用于全省公民办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办法》明确,无论是公办学校或是民办学校,无论学校食堂的经营模式是自办、承包或委托经营,都要坚持公益性经营。具备条件的中小学食堂原则上采用自主经营方式供餐,不再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食堂,不再签订新的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合同。不具备自主经营条件,确需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委托经营的学校,应向本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餐饮服务单位或者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学校食堂原则上必须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
在责任主体方面,《办法》明确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地区中小学学校食堂管理的行业监管责任主体,负责所辖学校食堂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学校是食堂管理的责任主体,全面履行本校食堂管理责任;校长是食堂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办法》从学校组织管理、设施布局、食材采购、服务质量、应急处置、监督管理等关键环节提出具体要求。学校食堂的建设和设施配备应符合《农村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等相关要求。学校食堂必须在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向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为学生供餐。
《办法》还要求,公办学校要严格执行《中小学财务制度》有关规定。自营食堂应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财务活动应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实行分账核算,真实反映收支状况。各级财政安排的营养膳食补助资金要设立专门台账,明细核算,确保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学生用餐;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学校食堂成本以食堂的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各项直接支出为核算依据。食堂支出包括食材采购成本、人工成本等,不得将应在学校事业经费列支的费用等计入食堂支出。不得违规列支食堂经费,不得直接或变相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不得用于学校招待费支出或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采购配送、食堂从业人员工资等支出不得挤占各级财政安排的营养膳食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