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讯(记者 唐明亮)日前,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联合制定了《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我省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以及使用返还等事项,依法保护农民工工资权益。
据了解,工资保证金是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的重要兜底保障措施。
保证金存储额度怎么确定?《办法》明确,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1.5%存储,上限为500万元。若总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两个及以上在建工程,且在建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第二个工程起均按1%存储,且金额不超过存储上限。施工合同额低于400万元或工期不足3个月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总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同时,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总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保证保险后,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连续两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0.5%;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若总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保险前两年内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发生工资拖欠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5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100%。因拖欠工资导致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的,其金额将不受500万元存储上限的限制。
《办法》要求,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除用于清偿或先行清偿总包单位所承包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