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要闻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篇

福建新房将施行“分户验收”

未经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监理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

海都讯(记者 周婉怡)近日,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住宅使用功能,提升住宅品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福建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实施细则》要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前,在住宅单位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对所有住宅户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实体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实施细则》指出,分户验收住宅户内主要检查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防水工程质量,门窗工程质量,栏杆、护栏质量,室内净距、净高尺寸,室内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等其他有关规定、合同中要求分户验收的内容。公共部位主要验收走廊、楼梯间、电梯间、地下室和屋面等公用部分的实体质量和使用功能;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工程的质量。

《实施细则》要求,未经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监理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此外,《实施细则》指出分户验收资料由建设单位留存备查,存档期限自办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算,不少于2年。在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相关公共部分)》应当在住宅楼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个月。住宅交付购房户使用时,其相应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户内部分)》必须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交给购房户。

版权所有 ©2023 福建日报 fjdaily.com 闽ICP备15008128号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