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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将食品按要求录入追溯系统 罚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四起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N海都记者

黄晓蓉

水饺留样量不足、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制度、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7月21日,海都记者从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为深入推进中小学配餐及食堂食品安全“点题整治”、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提升校园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和教育作用,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全县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案例一 水饺留样量不足被通报

2024年5月24日,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惠安县黄塘镇某中学食堂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午餐的炸水饺留样量不足,食堂从业人员上岗前未进行健康检查;同时该食堂于2024年3月10日购进“王守义十三香”(生产日期:20240106)50盒,但未将该“王守义十三香”食品追溯信息录入福建省食品生产经营追溯管理系统。

经查,当事人已于2024年3月4日因未按规定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被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并警告。依据规定,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未按规定留样和未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的行为给予警告;对当事人未按照要求录入追溯信息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案例二 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制度被罚款

2024年6月3日,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惠安县辋川镇某中学食堂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校自2024年4月30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未按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

经查,当事人已于2024年2月26日因未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的违法行为被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并警告。依据规定,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案例三 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被警告

2024年5月27日,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惠安县小岞镇某中学食堂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食堂当事人无法提供食品安全月调度工作记录,提供的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记录中食品安全员与实际任命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不一致。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情形。依据规定,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案例四 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被通报

2024年5月,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校园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抽检中发现,惠安县紫山镇某中学食堂使用的餐盘经抽样检验,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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