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肖颖 袁丽群 林雅璇 文/图
近日,全国多地遭遇热浪侵袭,福州市气象台多次发布高温红色预警。7月6日,在福州市仓山区齐安路一停车场,49岁的工人陈章明将百来件箱装水搬运到面包车上后,昏倒在副驾驶座上,经送医抢救无效,于次日去世。院方的入院诊断及死亡诊断信息显示为热射病。
陈章明的妻子甘女士告诉海都记者,经派出所多次调解,雇主仍拒绝赔偿。福州市仓山区水万家桶装水配送店工作人员叶先生则否认与陈章明之间是雇佣关系,坚称自己仅仅是为陈章明提供了工作信息。律师认为,现有证据表明陈章明与叶先生之间系雇佣关系,若雇主在雇佣过程中,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未给雇员提供防暑降温设施,致雇员患热射病死亡,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搬了百来件箱装水后,他昏倒在车里
“为了补贴家用,他7月初开始在外揽活,没想到第二天就发生了这样的事。”甘女士说,陈章明原本是在早市售卖冷冻产品,因生意不佳,尝试做临时工,后又偶然结识了仓山区水万家桶装水配送店的叶先生,双方添加了联系方式。
意外发生在7月6日。甘女士通过监控视频画面看到,6日中午1点半左右,陈章明在仓库前搬运矿泉水,装满后坐到车头休息;约两点半仓库管理员发现车迟迟未开走,走近后看到陈章明昏倒在副驾驶座上;约三点半救护车抵达现场,陈章明被送往医院。“接到警方通知后,我们五点多赶到医院,那时他还昏迷不醒,第二天人就不行了。”
医院出具的院前急救医疗记录单显示:“(患者)被人发现神志不清,端坐在面包车副驾驶座位上,环境高温闷热。至现场后查看,神志昏迷,呼之无应答……体温达到41.5℃。”经现场评估,陈章明被诊断为热射病。另有一份院方提供的死亡记录表明,因多器官功能衰竭、热射病、Ⅱ型呼吸衰竭等,陈章明于7月7日被宣告临床死亡。
甘女士认为,陈章明是在为叶先生工作的过程中去世的,理应由叶先生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过,7月8日至7月12日期间,盖山派出所多次调解,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调解记录显示:甲方叶某雇佣陈章明为其搬水,并提供报酬,后陈章明在搬水时晕倒,因热射病抢救无效死亡。当事甲方甘某要求乙方赔偿60万元。当事乙方叶某认为其不应当承担责任,拒绝赔偿。
雇主否认双方雇佣关系,称已尽到义务
7月23日下午,记者来到位于仓山区齐安路连江美食店停车场内的仓库,只见有部分箱装水垒在停车场空地上。由于空地无遮挡,工作环境炎热。仓库管理员江先生告诉记者,该仓库并非水万家的仓库,而是某品牌饮用水仓库,仓库内箱装水供应给周边的便利店、餐饮店等。江先生说,6日当天是他第一次见到陈章明。“那天(恰逢)中午非常热。他把车开过来,说是来拉货的,我不认识他,通过电话知道他是叶先生介绍来的,我就让他搬仓库外面空地上的水,大概搬了不到一小时吧。后面看他过了很久还不把车开走,走近一看才发现他昏倒了。”发现陈章明昏倒且叫不醒后,江先生便通知叶先生前来处理。
随后,记者联系到仓山区水万家桶装水配送店工作人员叶先生。叶先生否认与陈章明之间是雇佣关系,坚称自己仅仅是为陈章明提供了工作信息。“7月初在路上遇见陈章明,他说想找份工作,让我帮忙介绍,刚好有个订单,我就给了他地址和联系方式,让他自己去拉货,拉货的车也是他自己的。”叶先生说,仓库管理员通知他陈章明昏迷后,他立即赶到现场拨打了120,随后一同前往医院并垫付了约6000元的医疗费用,“已经尽到了路人的义务”。
根据甘女士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7月4日,叶先生和陈章明互相添加了联系方式;7月5日,陈章明将桶装水送往指定地点。而甘女士提供的工作群聊天记录显示,7月6日,叶先生在群里向陈章明转账206元,并称之为“昨天工作的费用”,还分配了新的拉货任务。记者注意到,7月6日晚9时许,叶先生将工作群名称修改为“临时订单”。
部门:属于民事纠纷,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陈章明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家属应如何申请理赔?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若要认定为工伤,家属应先到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鉴定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关系后再向社会保险行政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作人员补充道,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定事实劳动关系。
不过,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表示,在本事件中,用人主体是叶先生个人而非单位,未签署劳动合同、未购买工伤保险的情况下,无法进行工伤认定。工作人员建议:“双方是私人雇佣关系,属于民事纠纷,家属应通过法律途径向雇主进行索赔,由法院认定过错责任比例。”
律师说法
雇佣关系中,若雇主未尽安保义务应担责
劳动关系与雇佣劳务关系有何区别?对此,福建律师海都公益团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沈展昌律师解释道,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雇佣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沈律师认为,因陈章明系由叶先生个人所雇请,且是按照所送矿泉水按件计酬,每日结算,同时工作时间又不固定,因此,陈章明与叶先生之间应属雇佣关系,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若雇主在雇佣过程中,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未给雇员提供防暑降温设施,致雇员患热射病死亡,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