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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闽台关系档案保护条例10月起施行

台湾同胞在利用闽台关系档案时,与本省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N海都记者 陈逸之

24日,《福建省闽台关系档案保护条例》在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条例》中所称的闽台关系档案,是指闽台往来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印证两岸历史渊源,体现两岸交流交往,承载中华民族记忆,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主要包括文书、个人及其眷属或者相关亲历者的日记、书画以及其他依法需要保护的历史记录及其载体。

《条例》要求,闽台关系档案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为主、广泛收集、科学管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其真实性、完整性、系统性和安全性,弘扬中华优秀文化。

《条例》鼓励闽台两地开展关于闽台关系档案的交流合作,拓展交流合作的形式和内容。鼓励、支持闽台宗亲、乡亲、姻亲利用闽台关系档案开展寻根谒祖、族谱对接等活动。台湾同胞在利用闽台关系档案时,与本省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加大对散存民间的闽台关系档案收集力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和其他国有的收藏、研究机构可以通过接受捐赠、购买、代存、复制等方式收集闽台关系档案。

同时,鼓励非国有收藏机构通过收集、整理、展示等方式积极参与闽台关系档案保护利用工作。鼓励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积极宣传闽台关系档案,通过收集、捐赠等方式,参与闽台关系档案保护利用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国家档案馆等闽台关系档案保管单位捐赠、寄存闽台关系档案。接受捐赠或者寄存的单位应当与捐赠者或者寄存者签订相关协议,依法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为加强对闽台关系档案的安全管理,《条例》规定,非国有收藏机构和个人发现所持有的闽台关系档案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闽台关系档案,禁止非法出卖、赠送给境外组织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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