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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底“网络水军”乱象

“网络水军”以营利为目的,不仅要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抓捕“网络水军”团伙现场

▲涉案电脑

N央视 法治日报

给热门话题带节奏、给商品评价掺假,这样一群人被称为“网络水军”。以营利为目的的“网络水军”,正在侵犯网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损害消费者对网络消费环境的信任度和安全感。

日前,厦门警方以“净网2024”专项行动为契机,全链条打掉一个涉案金额高达千万元的“网络水军”犯罪团伙。目前,国内“网络水军”的运作已经形成了成熟的产业链,业务需求方包括产品广告商、娱乐明星等。谁在背后操控实施各种“水军”业务呢?组织者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以传媒公司为掩护,“网络水军”11人团伙被抓

6月初,集美公安分局民警在日常巡查工作中敏锐捕捉到线索,发现有人在微信等社交平台公然发布刷单、刷粉、删差评等服务的广告。通过深入调查,民警迅速锁定了一个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网络水军”业务的犯罪团伙。

6月下旬,集美警方根据前期侦查获取的线索,组织精干警力将该犯罪团伙一网打尽,抓获以沈某柱(男,27岁)、陈某宽(女,32岁)、陈某伟(男,27岁)为首的11名犯罪嫌疑人,查获作案工具电脑50余台、手机30余部,初步查证涉案金额高达1200余万元。

经查,犯罪嫌疑人沈某柱之前在网上从事直播带货,因嫌来钱太慢,便自2023年上半年起,伙同陈某宽、陈某伟等人,以成立的某传媒公司为掩护,通过在短视频平台、微信群发布“刷单”“涨粉”“删除差评”等服务广告招揽客户。接单后,指派“专业技术人员”为客户在小红书等电商平台进行刷单炒信、刷量控评,根据服务模块每条收取3元至300元不等的金额,从而谋取利益。不同环节相互配合、分工合作,形成了一个覆盖技术开发、招揽客户、人工刷手等多个环节的犯罪链条。

集美警方介绍,该团伙以80元一条的价格为在某短视频平台售卖网课的自营店铺提供删除差评服务。2024年3月,该网店有客户因不满意网课质量进行差评投诉,致使该网店体验分降低、自然流量减少。该团伙通过电话、聊天工具联系差评客户,用电话骚扰、承诺好处等多种方式,引导其向网店客服发送带有敲诈、返现等敏感字眼的话语,并截图向平台申诉,误导平台认定为恶意差评,从而达到删除差评的目的。

目前,该团伙11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已被集美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除了承担刑责,四名组织者被判赔一百万元

以往针对“网络水军”违法行为的审理判决,除了追究涉案人员相应的刑事责任以外,在侵权方面,由于“网络水军”所侵害的对象为不特定群体,存在取证难以及证明侵害的因果关系难等问题,所以很难立案。近期,杭州互联网法院就开庭审理了全国首例针对“网络水军”的民事公益诉讼案,四名被告被判赔一百万元。

7月4日,杭州互联网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诉杨某某等4被告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开庭审理。

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2021年至2022年5月,杨某某利用其注册的多家公司研发的平台,招募数量庞大的兼职人员充当“网络水军”。他们会自己养一些网络账号,或者找一些兼职人员,还会有一些跟他们从事同样行业的公司,作为他们的供应商。在整个环节中,他们也会根据委托方的需求,是需要“转评赞”,还是需要投诉、举报进行删帖,根据甲方具体需求,公司进行后续一系列的技术操作。

据检察机关调查,杨某某等被告在未核实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实施包括对客户指定的影视作品、网络视频、游戏作品、商品的宣发等正面点赞、转发、评论,按客户要求在相关网络平台发布关于特定作品、商品的具体内容等提升热度的业务。以及通过在信息发布平台进行投诉、举报等方式删帖,以降低针对特定作品、商品的负面信息热度的业务。

杭州互联网法院院长陈增宝介绍,采用技术手段来干预信息的呈现,或者采用养号的方式人工操纵网上信息的呈现,使网民看到的信息实际上不是真实的网络用户体验,是不真实的评价结果,所以它本质上是一个传播虚假网络信息的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某等四被告的行为扰乱了网络舆论环境和互联网信用管理秩序,破坏了相关行业、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损害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7月4日,法院当庭判令四被告删除已发布的虚假信息,注销“网络水军”的虚假账号1200余个,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公益损害赔偿金共计100万元。另外,针对杨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有偿提供删帖服务,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公益诉讼,丰富司法治理“水军”手段

在杨某某操纵“网络水军”案件中,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为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的司法保障提供了有益经验,丰富了司法治理“网络水军”的手段。

检察机关认为,杨某某及相关公司的行为破坏了网络生态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广大网络用户的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应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某四被告在未核实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通过操纵“网络水军”进行有偿“转评赞”“直发”“投诉举报”,其宣发或删除的信息均非网络用户的真实体验,却达到虚增客户指定作品或产品的影响力、曝光度、好评度,随意控制正当差评的负面影响等作用,破坏健康、良性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环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规定,属于破坏网络信息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杭州互联网法院互联网审判第一庭法官沈堃认为,正常的“转评赞”很普遍,这个行为不是本案所规制的行为。本案所要规制的是有以盈利为目的的、有偿的、有组织的这种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通过本案也要告诫大家,网络生态秩序里面,任何一个人在上面的发言,都需要承担相应的道德约束和法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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