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北京晚报 北京日报
照片被盗用,联系人电话打不通;恶意炒作引流 娱乐大V侵权;传播“不雅视频”,侵犯同学名誉权……“网暴”已经成为互联网时代的一颗毒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8月1日起施行,这也是我国首部针对网络暴力信息治理的专门性立法。那么,新规有哪些亮点?又将如何精准惩治“按键伤人”呢?就此,北京海淀法院和北京互联网法院的法官结合实际案例,做出详细解读。
亮点一
平台方不得为非实名用户提供服务
“我们作为平台方,提供的是网络服务,我们已经公布了涉案公司的电话,尽到了平台义务。”对于被告某视频平台这样的辩解,原告王女士提出异议:平台方提供的电话根本打不通,自己无法找到实际侵权人!
双方的官司源于一段自拍视频和相关配图。王女士是个模特,平时会在朋友圈发一些美图和视频,她偶然发现,在被告平台丰胸美体的栏目项下,有人盗用自己的照片和自拍视频,并配有虚假描述等广告宣传,侵害了名誉权。王女士起诉后,平台方提交了发布相关广告的账号注册信息,然而,王女士几次拨打涉案电话,均无法接通。
法院认定,平台公司未能完成真实的网络用户发布的举证责任,应自行承担文章发布者责任,判令其向王女士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平台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对此,《规定》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的,应当依法对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用户账号信息管理,为遭受网络暴力信息侵害的相关主体提供账号信息认证协助,防范和制止假冒、仿冒、恶意关联相关主体进行违规注册或者发布信息。
法官分析,这一规定说明,网络服务提供者要积极承担平台监管职责,对利用手机号码“间接实名”的用户,加强身份核验。对涉案侵权内容系由网络用户发布的事实,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举证责任,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不能以不实信息不属于自己发布为由,放任侵权行为发生,逃避自己的审核和注意义务。
亮点二
加强传播审核,禁止“带血的流量”
王先生是位公众人物,张女士通过自己新浪微博账号搬运、转载一篇关于王先生学术造假、个人感情生活等内容的文章,引发高度关注,涉案话题一度登上当日微博热搜榜。
王先生把张女士告到法院。王先生提出,被告在新浪微博账号共有近486万名关注粉丝,这样的网络大V,未经任何核实发布虚假不实信息,造谣、抹黑自己,对自己名誉及声誉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要求法院判令张女士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不属于普通网络用户的非盈利性转发行为,而应当被认定为利用网络关注度及影响力传播虚假信息,引流吸粉、以谣牟利的恶意营销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张女士通过涉案微博账号公开发布道歉信,同时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开局一张图,内容全靠编”——这是对网络时代为了博关注、制造虚假网络资讯行为的精准“吐槽”。法官介绍,此次《规定》重拳出击,严厉打击网络暴力,其中对炒热度、恶意营销等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暴力事件实施蹭炒热度、推广引流等营销炒作行为,不得通过批量注册或者操纵用户账号等形式组织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
法官认为,新规设定众多条款整饬自媒体、营销号、网络大V及互联网平台,目的就是禁止“带血的流量”,进一步提高网络用户在传播信息时的审核义务;平台方则应当实行先审后发,采编发布,发现恶意营销时有审核义务,对转载涉网络暴力新闻信息不真实或者不公正的,应当立即公开更正,消除影响。
亮点三
优先处理涉未成年人网暴信息投诉
“要瓜找我”“特别带劲”“盗图姐不敢盗脸改盗日常啦”……在校生张某在自己朋友圈打出“广告”。“什么意思?”张某发布的信息引起了同学高某的注意。“好东西!”张某神秘地回复。随后,给高某转发了一段貌似同学黄某的“不雅视频”,以及相关笔记、群聊记录等。渐渐地,这段视频在同学中间传播开来。愤怒的黄某把张某诉至法院,状告对方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向高某转发“不雅视频”和笔记、群聊记录等,影射“不雅视频”中人物是黄某,且其转发的笔记中使用贬损性言论形容黄某。对黄某产生负面影响并造成其个人在特定环境中的社会评价降低。
最终,法院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对黄某名誉权侵权,判令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黄某精神损失及合理支出。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当前,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校园网络暴力、网络欺凌等问题日益严重。法官介绍,针对网络暴力侵害未成年人的情况,《规定》新增了两项内容。
首先是发现风险的及时回应机制: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面临网络暴力信息风险的,应当及时通过显著方式提示用户,告知用户可以采取的防护措施。同时,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网络暴力信息侵害未成年人的,还应当为用户提供网络暴力信息防护指导和保护救助服务,协助启动防护措施,并向网信、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
另一个是优先处理未成年人暴力信息的投诉举报: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优先处理涉未成年人网络暴力信息的投诉、举报。接到相关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防止信息扩散。
“这些规定不但体现了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领域,融合全面保护和溯源治理的立法理念,也在最大程度上,发现、解决网络安全问题,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官认为,应以此为抓手,促推综合治理,做实源头预防,不断提升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实效。
亮点四
有投诉举报,平台方应快处
吴某在一个近千人的社交平台群组中使用污秽言辞侮辱微博大V谷某,谷某随后向该社交平台运营方B公司的法务邮箱发送了律师函,请求封禁、解散群,并对相关内容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方式处理。但两个月时间未得到回应,谷某提起诉讼,B公司在一个月后关闭了该群聊。谷某认为,B公司在经自己告知后仍未及时删除侵权内容,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因此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B公司未及时处理侵权内容,应与吴某就侵权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依法予以支持谷某诉请。最终法院判决认定,B公司与吴某向谷某赔礼道歉,同时吴某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B公司在5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快速反应机制,提升治理效率。《规定》明确了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网络暴力信息治理中的主体责任,提出构建快速响应机制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设立专项投诉举报渠道,须确保在既定时间范围内对用户投诉和举报进行及时响应与处理。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构成严重侵权的网络暴力信息,平台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删除、屏蔽或断开信息链接,以防止其进一步扩散。
法官认为,该快速响应机制有利于实现对网络暴力信息的迅速管控,从而有效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提升平台的社会公信力。此外,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还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防护功能,应当完善私信规则,鼓励提供智能屏蔽私信或者自定义私信屏蔽词等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