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起诉父母 要求返还十八万彩礼
彩礼返还纠纷多数发生在作为婚姻当事人的男女双方之间,但出嫁的女儿以其与父母存在关于彩礼的保管合同关系为由,要求父母返还所“保管”的彩礼,那该怎么办?
近日,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彩礼引起的保管合同纠纷案,女儿起诉父母返还彩礼18万元,法院判决由被告张某、王某返还其女张小某10万元。
庭审中,原告张小某诉称,2020年6月,经媒人介绍,与案外人林某定亲,被告张某、王某收取聘金共18万元。之后原告与林某于2020年8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生育一女。原告与男方共同生活期间,因男方家庭条件并不宽裕,为补贴生活支出,原告称多次向被告要求返还聘金,均遭到拒绝,甚至在原告住院生产急需医疗费时,两被告也不愿返还,故提起诉讼请求返还聘金18万元。
被告张某、王某辩称,按传统习俗,聘礼是男、女结婚时男方或男方家庭支付给女方家庭,并由女方父母支配的钱物,并不是给女方个人的。被告收取的聘礼是原告丈夫的家庭赠送给被告的,并不是赠送给原告的,因此所收受的聘礼归被告所有,原、被告亦不存在保管关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没有依据。
法院查明,2020年8月,原告向两被告讨要收取的18万元彩礼,双方因此发生纠纷。此后,两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了部分生活费,并在原告生育女儿后向其亲属支付了红包8800元。
说法
父母及出嫁女儿
共同对彩礼享有利益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实质在于彩礼归属之争。
结合彩礼的传统习俗因素及时代变化,将彩礼理解为男方家庭以结婚为目的对于包括出嫁女儿在内的女方家庭的赠与,父母及出嫁女儿共同对受赠财产享有利益,无疑更为合理。
据此,在女方父母与女方本人无法对彩礼的归属、处置协商一致的情形下,黄岩区法院认定本案中两被告收取的彩礼18万元,应认为系女方父母及女方本人家庭共同所有,参考当地习俗,酌情确定由两被告返还原告10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自动履行完毕。
法官认为,在进行彩礼分割时,一方面,应当考虑彩礼的支出情况。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需要。此外,还需要酌情考虑父母为抚育女儿所付出的辛劳等因素。(人民法院报)
同事搬货摔倒身亡
视而不见是否需担责?
工人在搬货过程中因地面湿滑失足从车上摔下后倒地不起,旁边经过的同事视而不见,伤者因错失最佳救助时间而去世,同事是否应该为此担责?近日,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法院查明,2020年9月15日,深圳市罗湖区某海鲜店老板温某从海鲜市场订购海鲜货品后,由司机陈某开车将货拉到罗湖一酒店门口,车上同时载有余某、严某和何某3名货物搬运工,并且约定搬运工的工钱由老板温某支付。
当车开到酒店后进行货物搬运时,余某与严某因抢货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致使货箱破损,货箱内的水和冰等洒落在车上。当余某准备下车时,因脚下湿滑突然从车上摔落并倒地不起(头朝下、腿搭在车上)。其间何某经过,便将余某的脚从车上挪开。
货物搬完后,何某、严某和司机陈某无视余某的情况离开现场。直到十多分钟后,经过的路人报警并拨打120。待120急救车赶到现场后,发现余某此时已离世。
随后,余某的配偶及子女将某海鲜店老板温某、货车司机陈某及两名搬运工何某和严某诉至法院,请求四被告共同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07158元。
罗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余某在搬运货物的过程中从车上摔下死亡,温某对此并无过错,因此温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司机陈某作为涉案车辆的所有人及驾驶人,在余某摔倒后是有救助义务的,但其未采取任何施救措施驾车离开。严某与余某争抢货物致使货箱破损,而货箱内的水和冰等洒落与本案的发生存在关联。在此情况下,严某有一定救助义务,但其未予理会径自离开。法院认为,陈某和严某均对余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何某对余某摔倒及死亡并无过错,何某在余某摔倒后未采取救助措施的行为,法院从道德上予以否定性评价,但其与余某之间不具有法定救助义务,因此,何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事故系由余某在下车时未尽到谨慎义务引发,故其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认为,司机陈某和同事严某对余某造成了不作为侵权行为。根据《广东省2020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法院认定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1454267元。根据陈某、严某的过错程度,酌定司机陈某承担2%的赔偿责任,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9085元;严某承担3%的赔偿责任,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43628元。
有救助义务的人
应及时实施救助
法官庭后表示,不作为侵权是指具有作为义务的行为人不作为,造成对当事人的权利侵害。而义务的范围,可以是法律明确的规定,也可以因为法定职业、合同关系、特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抑或是因为义务人的先行行为而产生。其中最常见的情形是先行行为引起的救助义务,指如果行为人先前的不当行为引起他人进入危险状态,行为人应对此负担安全注意义务和救助义务。
本案中,余某与严某因争抢货物导致货箱破损、货箱中的水和冰洒落造成车辆尾部湿滑,增加了余某摔倒的危险性或者使其处于容易滑倒的危险环境,严某需就其不当先行行为负有救助义务。同时,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和驾驶人,司机陈某发现水、冰洒落后也未予处理,当余某摔倒后其亦负有救助义务。
法官提醒,不同于道德上提倡的见义勇为风尚,先行行为救助义务是法定义务。有救助义务的人,应秉持善意施助,救死扶伤的传统美德,在避免对伤者二次伤害的情况下,及时、准确地对伤者实施救助,必要情况下第一时间呼叫救护车和报警。(法治日报)
药企高管网购五支BB枪“把玩”
被判非法持有枪支罪
“我是军迷,购买BB枪只是在办公室把玩,既是娱乐,也是为了排解寂寞,从未想过会构成犯罪。”8月2日下午,辽宁某药企高管王先生告诉记者,因收藏有5支BB枪,近日,一审法院判他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免予刑事处罚。
王先生介绍,大约在2018年,他发现网上有出售水弹枪、BB枪的商家,就先后购买了5支。每支价格从数百元到1000多元不等。
王先生说,他一直以为自己买的是玩具枪。没想到2022年11月的一天,有民警给他打电话,说他涉嫌非法持有枪支。他将民警带到办公室后,民警查获了他之前购买的5支玩具枪。
“后来我才知道,是吉林警方抓获了网上卖家,卖家供出了我,警方才找到我的。”王先生说。此后,丹东市振安区检察院指控他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向丹东市振安区法院提起公诉。在公诉书里,检方建议法院判处他有期徒刑3年,如果他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他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2024年6月14日,案件在丹东市振安区法院开庭。庭审期间,王先生称自己没有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主观故意,不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法院判决
非法持有枪支罪成立
犯罪较轻免刑罚
丹东市振安区法院审理认为,经鉴定,5支枪状物枪口比动能在1.83焦耳/平方厘米至4.13焦耳/平方厘米之间,均大于公安部2010年文件规定的1.8焦耳/平方厘米,均被认定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一审法院认为,在案证据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在枪支购买交易完成后删除交易记录,并且使用此种方式购买多次,足以认定王某某主观上对于其持有枪支具有危险性有明确的认知,可以证明王某某具有非法持有枪支的主观故意。
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5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但被告人王某某以收藏、娱乐为目的,且非法持有的5支枪支枪口比动能较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据此,不宜认定情节严重。对公诉机关指控本案系情节严重一节,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犯罪较轻,可以免除处罚。
7月4日,丹东市振安区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免予刑事处罚。
王先生对一审判决不服,已提起上诉。
(华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