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梁展豪
林雅璇 文/图
5日,福州闽侯南通镇的方先生拨打海都热线968880报料称,几年前,镜口自然村121亩多土地被征收,补偿款合计1102万余元。土地补偿款理应先打到镜口自然村户头,再由村集体组织召开全体大会,商定具体分配方案,村民应人人有份。然而,古城村村委会绕过镜口自然村,直接和被征收土地的村民签订补偿协议书,且截留了鱼塘等公共用地的补偿款。
对此,古城村和南通镇负责人出面回应。古城村村委会主任黄先生表示,补偿方案为“谁耕种,谁所有”,经过村务会议讨论,获得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同意,流程合法合规。至于18.4万元的鱼塘补偿款,因为镜口村的两个生产队存在纠纷,所以未发放,待两个生产队协商好后,就会发放这笔钱。
而律师表示,只要是本村的村民,是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一员,即有权获得土地补偿费。对于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作出的可能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决定,村民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镜口村村民
古城村委会发放补偿款流程不合规
根据镜口村民小组生产二队队长方孝源提供的相关文件,闽侯县南通镇人民政府分别于2017年4月18日、2018年12月29日、2019年6月20日与古城村委会签订了三份《征地协议书》,约定南通镇人民政府共征收镜口村民小组土地121.146亩、每亩综合补偿价为91000元,补偿款合计人民币1102.4286万元。
方孝源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方孝源说,尽管征地并没有征到他自家耕种的田地,但其他村民被征收的土地也是归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款理应先打到镜口自然村户头,再由村集体组织召开全体大会,商定具体分配方案,村民应人人有份。由此,方孝源认为,古城村委会绕过镜口自然村直接与被征收土地的村民签订补偿协议书,并不合理合法。
此外,方孝源还质疑:“闽侯县财政局于2018年11月已将补偿款拨付到位,然而直至目前补偿款还未发放完毕,还有鱼塘等公共用地的补偿款被古城村委会截留了近6年,依据何在?截留资金去向何处?”
采访过程中,村民郑细春表示,古城村委会发放补偿等流程也不合规。“我本人并没有在补偿协议书上签字,但他们却伪造了我的签名,在我并不认可金额等情况下,擅自把补偿款发放给我。”记者对比了郑细春的补偿协议书上的签名及他本人的亲笔签名,发现并不一致。
古城村委会主任
会议表决通过补偿款“谁耕种,谁所有”
情况是否真如村民所说?记者来到了南通镇古城村民委员会,黄桂诚主任表示,要了解情况需去镇政府报备。记者又赶到闽侯县南通镇人民政府,经沟通后,黄桂诚前来。现场,他出示了镜口自然村防洪四期工程项目和西环路征地补偿实施方案的会议记录。两份记录中均提及“谁耕种,谁所有,以农户签字确认后生产队负责造册,以转账形式汇入每个农户银行账号”。记录日期为2017年3月15日,文末还有几十位村民的签字及手印。
“镜口自然村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就已将生产自留地、菜地等分配到户,且该自然村及其两个生产队均无对公账户,古城村委会只能与农户直接签订征地协议并依法依规发放补偿款。”黄桂诚还出示了两块土地的征收方案以证明征收的合法性。他表示,土地补偿方案是在包村干部、队委成员、村民代表以及农户代表的见证下进行,经过三分之二的村民同意,才得以实行。
对于镜口自然村公共区域补偿被截留多年的情况,黄桂诚说,村庄的道路是归国家所有,不在征收补偿范围内,但的确有两个集体鱼塘的补偿款约18.4万元仍在村委会,因为镜口村的两个生产队存在纠纷,所以未发放到位。“他们小组协商好了以后,我们就会把这笔钱发放下去。”
至于村民郑细春被伪造签名一事,黄桂诚解释,是因为郑细春一直没有领取这笔钱,所以代为签字并发放。
自然村的地块,由行政村召开会议来确定补偿方案并直接发放补偿给农户,合规吗?黄桂诚直言,地是归作为行政村的古城村所有,村委会有权与事实耕种的农户确认补偿方式。
现场,南通镇相关负责人对黄桂诚的说法表示认可,同时称“村里的手续都是合法合规的”。
律师说法
集体土地属集体成员所有
村民均有权获得土地补偿费
记者了解到,“土地补偿费”只是集体土地被征收后,所能获得的补偿费用的一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因此,集体土地被征收,补偿费用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符合条件的农民,还需要被安排“社会保障费用”。
毋庸置疑,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那土地补偿费应归谁呢?福建律师海都公益律师团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沈展昌律师表示,《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是对经由征收消灭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农民集体,据此,土地补偿费的受益主体也只能是农民集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都有权分得土地补偿费,即只要是本村的村民,是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一员,就有权获得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款应如何分配?沈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的规定,结合实践,应当由村委会召开村“两委”干部及村“两议”会全体成员会议,对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方式作出决议。
在该事件中,古城村曾召开村民会议通过了“谁耕种,谁所有”的补偿方案,而后未获得土地补偿款的村民又认为该方案与法律法规相悖。针对此种情况,沈律师认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根据上述规定,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作出的可能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决定,法律赋予村民有两条救济途径:一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二是由乡、镇政府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