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故事绘 上一版 下一版  

海都故事绘

烧烤摊掰手腕送烤串 掰断手腕谁负责?

掰手腕经常被商家用来招揽顾客、带动气氛。“掰手腕送代金券”“挑战掰手腕七折吃烤肉”等标题总能吸引眼球。但掰手腕毕竟类似体育竞技,过程中有身体的接触和对抗,就会有受伤的风险。日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就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例。

在热闹的夜间集市上,小夫(化名)参加了一家烧烤摊位举办的“掰手腕送烤串”活动,掰手腕的桌子两端各有一根立柱,可以一只手掰手腕,另一只手握住立柱发力。

该活动组织者、健身教练胖虎(化名)和小夫掰起了手腕,双方力量相当,正在僵持不动之际,小夫突然捂着手臂倒在地上,去医院后诊断为肱骨干粉碎性骨折。于是,小夫起诉胖虎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其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活动组织者承担25%责任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事发烧烤摊位于露天集市,该集市的经营摊位相对松散,经营者存在利用汽车后备厢进行经营的情形。原告提交的照片显示,被告驾驶的车辆停放在烧烤摊位旁,其与三名男子共同站立在摊位中间处。根据证人证言,原告受伤后,被告仍在摊位现场与他人共同吆喝宣传掰手腕活动,其行为符合活动组织者的特征,故法院确认被告系该烧烤摊位掰手腕活动的组织者,其对活动参加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被告作为活动的组织者,通过吆喝宣传的方式鼓励他人参加比赛,却未对参赛者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比赛所用桌子两端各有一根立柱,虽有利于参赛者通过紧握立柱的方式发力,但也增加了比赛双方的受伤风险,而被告未能采取任何降低风险的措施。被告从事健身工作,自身力量强大,直接参加比赛更应当提醒原告适当发力,做好自我保护。被告主张原告在比赛中两次发力,但均未对原告进行有效提醒或制止,放任原告过度发力导致损害发生。原告手臂受伤后,被告亦未能及时将原告送医治疗。结合事实,被告作为掰手腕活动的组织者,未对原告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原告损失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是成年人,应当知晓掰手腕比赛的固有风险,其在集市游玩时自愿参加掰手腕比赛,应视其自愿担当比赛风险。原告参加比赛未支付任何费用,被告在比赛中也未实施违反规则的行为。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原告自身不当发力导致,原告对此存在主要过错,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事发经过及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被告对原告全部损失的25%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判决后,当事人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自甘风险”仅免一般过失责任

并非免除组织者安保义务

承办法官李彭认为,“掰手腕”是较为常见的大众文体活动,参与者存在一定的受伤风险,容易导致手臂受伤等损害结果。参与者主动参加该活动,应视为自愿承担正常活动中的损害风险。但是,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自甘风险”规则免除的仅仅是参与者的一般过失责任,而并非免除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即群体性活动的组织者仍负有对活动风险的提示、防范、控制以及事后的救助义务。

基于危险控制理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对活动实际情况最为了解,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具有其他人无法替代的危险控制能力。故组织者应当充分履行通知、排查、告知、提醒等义务,尽量排除或者降低活动风险,确保活动安全、顺利进行。(现代快报)

浸泡多年的“人参酒” 成了“索命酒”

本想用珍藏多年的“人参酒”表达亲人之间的深厚情谊,不料竟成了夺命之饮。近日,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联合调处了一起因饮用自制泡酒致人死亡的民事赔偿纠纷案,饭局组织者未尽安全检查义务,赔偿死者家属各项费用共计70万元。

2024年6月,许某甲因家中禽畜患病邀请亲戚谢某前来诊治。为了表达谢意,许某甲邀请兄长许某乙晚上一同饮酒答谢谢某,并特意翻出所剩不多、浸泡多年的养生“人参酒”用来招待,自己则饮用品质较差的“桑葚酒”。未想几杯酒下肚后,谢某和许某乙在半小时内相继昏迷倒地并很快死亡。经初步鉴定,两名死者死因均为饮用了致命的乌头类生物碱。

法官说法

未尽到安全检查责任

饭局组织者赔偿70万元

谢某和许某乙的家人以许某甲作为饭局组织者且提供乌头类生物碱超标的自制泡酒供人饮用,最终致受害人死亡为由,要求许某甲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鉴于双方当事人系亲近亲属,且案发前几家关系融洽和睦,承办法官决定采取“一庭两所”联合调解机制,从情理、法理等方面组织开展调解。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承办法官认为,本案中,许某甲作为饭局的组织者,在饭局前后未能尽到安全检查责任,将含有超标乌头碱的泡酒以养生酒的名义交由两名受害者饮用,且未告知饮用泡酒可能致死的风险,许某甲应对两名死者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经后续调查,许某甲本人对泡酒中含有超量成分的乌头碱这一情况不知情,且对饮用后果亦不知情,许某甲无主观恶意。根据其过错程度,法庭酌定许某甲对两名受害人的死亡承担90%的责任。

经过多方联合调解,双方对责任划分无意见,最终对赔偿金额达成一致,由许某甲向许某乙、谢某的近亲属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70万元。法庭依法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并当场出具了裁定书。调解后,许某甲主动履行了赔付义务。

(人民法院报)

初中生晚自习逃课 滑消防水带下楼摔伤

校内消防设施管理不严,学生逃课期间擅自放消防水带滑下楼时跌落受伤,责任如何认定?日前,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判令受伤学生及其监护人自担70%的责任。

小明系襄阳市某中学九年级学生。某天晚自习时间,小明与同学小强逃课来到一栋教学楼二楼教室玩手机游戏。晚上8点左右,学校安保人员将该教学楼一楼楼梯口的大门锁上。晚上9点左右,小明和小强下楼准备回家时发现楼梯口大门已锁,情急之下,两人从二楼放下一条消防水带至一楼,打算沿着消防水带滑下楼。不料,小明在滑到一楼约一半处时,因手没抓紧,从半空摔到一楼台阶处。小强从二楼沿着消防水带滑至一楼后立即跑回家去。约5分钟后,小明被学校工作人员发现,被送往医院急救。

经检查,小明被诊断为重型颅脑外伤、外伤性空腔脏器穿孔、部分腰椎横突骨折等,在医院住院101天,花费医疗费25万余元,其中学校垫付医疗费13.6万元。小明的父亲遂将襄阳市某中学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违反校规逃课且自陷危境

受伤者应自担七成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事故发生在学校晚自习期间,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学校在晚自习期间疏于清查学生人数以及对消防设施保管不当对校园安全造成隐患,与小明的损害后果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小明随意违反校园管理规定和自身的危险行为也暴露了学校在校园安全教育工作中的缺失。

同时,因小明在事发时已经年满十七周岁,对其个人的行为应具有清晰的认识和控制能力,对其自身安全亦具有与其年龄相应的谨慎注意义务,其和同学首先是违反校规擅自缺勤自习课到另一教学楼玩耍,发现被困后也未采取呼救等安全求救措施,而是采取用消防水带向下悬吊的方式下楼,将自身陷于十分危险的境地,这也反映了其监护人对其安全教育的缺失,最终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

最终,对小明受伤造成的损失,法院判定由原告小明及其监护人自担70%的责任,被告襄阳市某中学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校园安全需要学校、家庭、社会共同维护,学生自身也对其生命安全负有谨慎注意义务。作为孩子的监护人,要正确履行好自身的监护职责,既要帮助未成年子女排除日常生活中面临的危险因素,也要履行好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的义务,承担起对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孩子的教育约束,增强安全意识。(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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