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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民政部日前就《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这是现行《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10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的首次修改。《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共28条,分6个章节,分别是总则、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档案和补领婚姻登记证、法律责任、附则。修订草案相比现行《婚姻登记条例》,在婚姻登记程序上作了修改。比如: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都不再需要户口簿,也取消了过去对登记的地域管辖的规定。结合民法典,草案新增了关于30天“离婚冷静期”“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等条例,并对“离婚冷静期”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看点1
结婚和离婚登记
都不再需要户口簿
现行《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10月1日正式施行,本次公布的草案,也体现了民法典涉及婚姻的最新要求。
比如,草案对于婚姻登记中所需出具的证件进行了修改,取消了需出示户口簿的要求,以倡导婚姻自由。按照修订草案,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出示的证件和书面材料只有两项——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出具的证件也只包括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本人的结婚证两项。
近年来,我国试点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已逐步对婚姻登记的地域管辖限制进行了修正。去年,国务院同意民政部将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扩大。调整后,在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陕西、宁夏等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
调整后,双方均非本地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规定的材料,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目前征求意见的修订草案,则取消了对婚姻登记地域管辖的规定。按照草案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这也就意味着,未来进行婚姻登记,将不会再有地域限制。
看点2
明确可以撤销婚姻
及三类不受理离婚登记情形
修订草案的多个条款中,明确了可以撤销婚姻的情形。
如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当事人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当事人;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草案还规定,当事人通过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的,民政部门收到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出具的事实认定相关证明、情况说明、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等证据材料,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撤销相关婚姻登记。
此外,草案还明确了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的三类情形,分别是未达成离婚协议的;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以及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看点3
细化“离婚冷静期”
任何一方可申请撤回
“离婚冷静期”是涉及婚姻的一项引人注意的新规定。此次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对“离婚冷静期”进行了细化规定,其中明确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原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终止离婚登记程序。
根据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男女双方应当持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证件和离婚协议共同到原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同时,草案第十七条明确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十八条指出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草案还提出,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看点4
婚姻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对个人信息要予以保密
修订草案对婚姻登记涉及的信息安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时的工作要求也作出了规定。
草案明确,本条例根据民法典等法律制定,并明确国家加强婚姻管理信息化建设,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规划、建设完善全国婚姻基础信息库,会同人民法院以及外交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保障婚姻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安全。
对于婚姻登记机关,草案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办理婚姻登记不得收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在婚姻登记工作过程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此外,草案还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不仅承担办理婚姻登记的工作,还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充分发挥婚姻家庭辅导专业人员和其他社会力量的作用,引导婚姻当事人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草案对婚姻登记不得收取费用也作了明确,在“法律责任”部分,草案明确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出现四类情形要依法给予处分。这四类情形分别是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违反规定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工作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毁、灭失的;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收取费用的。草案明确,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声音
无需户口簿
真诚和责任不可缺席
户口簿退出婚登环节,由身份证“全权代表”,首先回应了年轻人的关切。不少年轻人与父母婚恋观存在分歧,对结婚必须找父母要户口簿一事表示费解。社交平台上,“户口簿违背婚姻自由”的讨论冲上热搜;影视剧里,年轻人迫于无奈偷户口簿结婚的桥段层出不穷,弹幕里的相关吐槽也是“声泪俱下”。去年7月,就有网友在民政部网站留言,认为婚登出示户口簿并不合理。婚姻登记是否需要取得父母同意,答案是多元的;即便不需要回家找户口簿,崇尚效率的年轻人也盼着婚登一刻手里不必攥着一堆证件。新版草案在结婚登记环节删掉出示户口簿的要求,既保障了婚姻自由的原则,也给年轻人带来了实实在在的便利。
不过,也有网友对户口簿的“隐退”提出疑问。有人担忧,身份证上没写是否已婚,万一被“重婚”了怎么办;有人担心:“一张不需要门槛领的证,能是什么好证?”身份证的效力确实不如户口簿,不能全面反映当事人的个人身份、亲属关系、法定住址等基本信息。针对网友的疑虑,民政部门应该给出明确回应:户口簿在婚登中“缺席”了,户口簿上的信息是否会在审核环节中缺失?政务部门是否通过婚姻状况的数据共享,实现了婚登效率的提高?信息无堵点,婚登才更顺畅。把有关户口簿的问号拉直,也是修订草案、制定新规的关键一环。
婚姻登记是好事一桩,把好事办好、让好事好办,是民政等部门一直以来的行为遵循。婚姻登记是重要仪式,既要有紧跟时代变化的服务意识,也得具备严肃规范的审核流程。不断优化婚登管理理念,无疑是给各地新人“喜上加喜”。需要提醒的是,对新人来说,无须出示户口簿,体现了民政部门的善意,但不代表婚登审核流程放松,更不意味责任可以减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