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MA08版:故事绘 上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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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了钱想赖账? 借条内容竟凭空消失

陕西宝鸡的欧先生碰到了这样一件蹊跷事儿,自己借钱给张先生,他写了借条,当欧先生等待张先生将借款还清时,却发现借条上的关键内容居然凭空消失了,而张先生则称概不知情,且一直没还款。面对这样的情形,欧先生与张先生对簿公堂。

借条上的内容没了

仅留下一个签名

据借款人张先生说,2018年,他向欧先生借款10万元并以本人名义出具借条,这10万是他当时帮忙借给他的朋友秦某的。没过几天,张先生自己资金紧张需要用钱,又从欧先生这里借款3万元,并在原先的10万元借条上补加了3万元。然而据欧先生介绍,他从来不认识秦某,这些都是张先生自己所说,钱也是给了张先生,且两次借款均为现金,并没有通过银行汇款。

欧先生说,借款三个月到期后,张先生并没按约定时间还款。经过多次的沟通后,2021年6月1日,张先生向他归还了3万元,并提出更换借条。6月3日,张先生向欧先生重新书写10万元借条,欧先生将原始借条归还张先生,但留存有复印件。

据欧先生回忆,重新书写借条时,张先生自带的签字笔所写的字迹颜色与常见的其他签字笔所写字的颜色不太相同。欧先生中途提出让张先生换一支笔继续书写,于是张先生使用欧先生提供的签字笔在借条上写上了签名“张华某”。为了确定张先生借款的事实和还款时间,谨慎的欧先生还要求张先生再书写还款协议一份,内容包含“就张先生2018年10月1日所借拾叁万元还款协议如下:张先生已于2021年6月1日微信转账给欧先生叁万元,利息未清;张先生帮秦某借的拾万元由张先生归还,还款时间2022年2月1日”等内容。

欧先生介绍,张先生使用他提供的签字笔书写了还款协议的具体条款,但在还款协议上最终签名时,张先生又使用了其自带的签字笔。此次书写的借条和还款协议中,张先生的五处签名均有一字与其真名同音不同字,把张先生中间“花”写成了“华”,但欧先生当时并未在意。然而没过多久,欧先生发现借条内容完全消失,仅留下一个签名。还款协议内容还在,但缺少签名。

面对欧先生的追问,张先生始终称自己不知情,但表示借款一定会归还欧先生。此后,张先生一直以工地停工等为由推托还款。无奈之下,欧先生将其诉至法院。

一审过程中,张先生表示,还款协议中名字与自己的名字不一致,还款协议也不是自己书写,他和欧先生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同时也向法院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

而原告欧先生则表示,借款人从始至终就只有张先生一人,并认为张先生一开始就打算通过褪色笔,和与身份证上不相符的签名等手段逃避债务。

一审中,法院认为,欧先生应对还款协议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但是欧先生并没有就此举证,所以,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欧先生的诉讼请求。

出借人欧先生认为,这是借款人设下陷阱,故意破坏借条等关键证据,逃避债务,他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用褪色笔恶意逃债

借款人被罚1万元

在二审上诉中,欧先生除了上交有张先生签名而无具体内容的借条之外,还提供了2018年10月2日他在某银行的取款凭证。

二审期间,法官三次组织上诉人、被上诉人到庭开展二审调查,重点围绕对于欧先生提供的借条和还款协议上的字迹是否为张先生所书写,这个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展开工作。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杨旭东表示,因为第一次的借条现在只有复印件,原件还给被告了,所以造成一种法律上的认定困难,没有鉴定结果,就达不到法律所规定的高度盖然性的结果。

在法官的建议下,欧先生决定对借条上的字迹申请司法鉴定。经司法鉴定部门对已无内容的字条上和还款协议上用别名代替原名的签名笔迹,同原始借条复印件上的正常签名字迹进行比对鉴定,最终确认,字条和还款协议中张华某签名与原始借条上张先生签名均为同一人书写,因张先生认可原始借条的真实性,也就证明了字条和还款协议确系张先生本人书写。同时,原告欧先生提供的同被告就借款问题数年来的微信聊天记录,佐证了原告将10万元已实际支付的真实性。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判决结果有误,应该改判。最终,判决张先生在判决书生效之日十日内归还欧先生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一审案件受理、二审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均由张先生承担。

法院认为,本案中张先生的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妨碍案件依法审理和正常的司法秩序,引起额外的鉴定程序,浪费了司法资源,应受到惩罚。张先生确实存在这种恶意逃债的恶劣行为,决定对其罚款1万元。张先生收到处罚决定之后,没有提出异议及时缴纳了罚款。

(据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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