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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堂经营权不得分包或转让

福州市就中小学食堂和校外供餐管理征求意见,校外供餐企业应提供车辆行驶轨迹和全程视频监控

N海都记者

齐榕

日前,福州市教育局就食堂和校外供餐管理征求意见,旨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福州市中小学食堂及校外供餐管理,保障学生在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该办法适用于福州市公民办中小学校、中职学校、特教学校等学校的食堂及校外供餐管理。有意见者可通过福州市教育局官方网站提出意见。

有条件的中小学食堂

不再引入社会力量承包

该征求意见稿提出,学校食堂要坚持公益性经营,具备条件的中小学食堂原则上采用自主经营方式供餐,不再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食堂,不再签订新的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合同。不具备自主经营条件,确需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委托经营的学校,应向本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餐饮服务单位或者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学校食堂原则上必须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

在责任主体方面,该意见稿提出,学校是食堂及校外供餐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食堂及校外供餐管理工作负总责。

食堂遴选工作小组

由学校和家长共同组成

意见稿提出,自主经营确存在困难的非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学校,应成立由学校、家长代表等组成的食堂遴选工作小组,确定遴选原则、遴选方式,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以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者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承包或委托经营学校食堂。

学校食堂经营权不得分包或转让,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经营服务合同须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严禁学校只包不管、以权谋私、暗箱操作、收受回扣、优亲厚友等问题,确保学校食堂的公益性质不受影响。承包或委托经营食堂的房屋和经营设施由学校提供、维护修缮费用由学校承担,并严格执行“零租赁”、免收管理费。

供餐期间

应不定期邀请家长代表查看视频监控

在校外供餐方面,意见稿提出,校外供餐的订购应当坚持自愿原则,学校不得强迫学生和家长订购餐食,原则上同一学校采用一种餐费标准。学校与校外供餐企业签订的合同中应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约定供餐服务考核办法及退出机制,合理确定卫生、质量、价格等实质性条款,明确实际加工供餐地址与中标的校外供餐企业的许可信息一致,要求供餐企业提供车辆行驶轨迹和全程视频监控,强化全流程、可追溯监管,严防转包、分包、代加工等行为。

学校应要求校外供餐企业将“互联网+明厨亮灶”视频信号接入本校,安排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查看,并做好查看记录。学校食堂采购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省级部门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接收确认供货者推送的追溯信息;供货者未推送追溯信息的,应当在采购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36小时内,按规定如实录入追溯信息。

意见稿还提出,学校应该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应利用官网、微信公众号等,每周向师生、家长公开学生餐食谱、食品进货来源、供餐企业等信息。坚持食堂财务公示制度,每月对食堂采购物品品种、数量、价格、相关票据及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进行公示。学校相关负责人应轮流陪餐,鼓励家长代表陪餐。

同时,学校应组织师生及家长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参与学校食堂日常监管或巡查。在供餐期间,应当不定期邀请家长代表查看视频监控,每月不少于1次。学校每学期至少组织两次家长代表对配餐企业的集中实地抽查走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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