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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出去的钱是偷的 能讨回吗?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然而,如果借来的钱是赃款,那么借条还有效吗?

保姆在雇主家中行窃,后来把偷来的赃款连同自己的积蓄一起借给了同乡,打算赚利息。但如意算盘没打成,她锒铛入狱,而借钱的同乡又不认账了。8月23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案件。

事件

保姆在雇主家行窃

钱刚借出人就被抓

因公司周转需要,厦门的陈女士先后数次找老乡蔡某借了共计30万元,并于2019年11月写了张借条,约定按月还息,每月1日付息6000元整。

不料没过多久蔡某就被警方抓获。原来,同年9月至10月间,年近五旬的蔡某当保姆时,盗窃雇主家中的现金、首饰,雇主发现后报了警。蔡某借给陈女士的钱款中,有一部分正是赃款,她还曾带着现金与陈女士的丈夫一起到银行存钱。案发后,陈女士主动退还了6.5万元。

2020年8月,蔡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此后,她通过女儿多次向陈女士追讨借款。但陈女士在微信中回复,要等到与蔡某见面确认后再还款。

催讨无果,蔡某委托律师向海沧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女士归还本金和利息。

法院审理

偷来的钱出借

借款人应返还但不计息

案发后,陈女士已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由蔡某出借的款项6.5万元,蔡某盗窃所得资金出借后,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民间借贷要求出借人的款项来源必须是自有资金,结合蔡某及被害人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陈述,可以认定蔡某出借给陈女士的款项中有12万元系通过盗窃得来,相应“出借”违背公序良俗,故蔡某与陈女士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涉及该12万元的部分无效,该无效部分根据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处理,其余依照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处理。

其余部分实际出借款项17.8万元(其余借款180000元中存在2000元的砍头息,该2000元不计入实际借款本金),系蔡某以自有资金向陈女士出借,涉及该17.8万元的部分有效。虽然蔡某与陈女士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涉及蔡某通过盗窃得来用于出借的12万元的部分无效,但鉴于蔡某在案发后已全额赔偿被害人损失,相应款项未在刑事判决中被认定尚应追缴,故蔡某与陈女士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仍成立,陈女士应依法向蔡某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该部分款项。但因为该部分借贷法律关系无效,该12万元不能依据借条约定的标准计息。蔡某案发后,陈女士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期间已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由蔡某盗窃得来并出借其的款项6.5万元,故该款项冲抵无效部分12万元后,陈女士应向蔡某返还因合同无效取得的该部分款项5.5万元。

海沧法院判决如下:陈女士返还蔡某款项23.3万元并支付借款本金17.8万元部分对应的利息。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借款人不知是赃款不违法

但应配合退还借款

盗窃所得资金出借给他人,借款人的法律责任不能一概而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若借款人明知该款项系盗窃而来仍借款的,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退还赃款的法律责任。若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若借款人不知道款项系盗窃所得而借款的,借款人并不违法,但应在公安机关追缴赃款时,配合公安机关退还所借款项。

盗窃所得资金用于出借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借贷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借款人仍有返还款项的义务,但借贷合同约定的利息因合同无效而不应得到支持。(法治日报)

热心帮忙受伤

责任如何划分?

在日常生活中,众多消费者都习惯到超市或肉铺买肉,再让店家代劳将鲜肉绞成肉馅儿。但如果在绞肉的过程中意外受伤,责任又由谁来承担?近期,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肉铺老板好心帮饭店老板绞肉时手指被绞伤引起的纠纷。

事件

肉铺老板帮忙绞肉

右手绞入机器八级残疾

赵先生在农贸市场经营着一家生鲜猪肉铺。2022年10月20日下午,赵先生刚收拾好摊铺准备回家,老主顾——经营饭店的范先生拦下了他,请他把300多斤冻肉帮忙绞碎。

赵先生虽已经收摊,但想着两人之间以后还经常有生意往来,便将冻肉带到邻居的铺位上,借邻居的绞肉机开始帮忙绞肉。谁知,绞肉过程中赵先生的右手手指突然被绞入机器,受伤十分严重。赵先生被紧急送入医院治疗,后经多次手术,还是有三根手指没保住,右手功能部分丧失,经鉴定被评为八级残疾。

花了几十万元的治疗费,赵先生认为范先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两人始终协商未果。于是,赵先生以范先生、范先生经营的某阁饭店及其共同经营者黄女士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5万余元。

庭审过程中,赵先生表示,范先生拿过来绞的肉是在其他地方购买的,用于饭店经营,自己无偿帮忙绞肉发生意外,属于义务帮工范畴,范先生、黄女士和某阁饭店应承担赔偿责任。范先生则表示,请赵先生帮忙绞碎的300多斤冻肉正是三个月前从赵先生处花几千元购买的,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赵先生绞肉是附随义务,自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顾客承担30%责任

被判赔偿19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范某称案涉猪肉系三个月前从赵某处购买,但其提供的转账记录金额与猪肉数额无法对应,即便买卖对应关系成立,时隔三个月要求卖方将冻肉绞碎也不属于买卖行为的附随义务。赵某为范某绞肉未收取任何费用,行为模式符合无偿提供劳务,加之案涉猪肉系用作饭店经营使用,应认定赵某与被告某阁饭店之间构成义务帮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赵某在绞肉过程中未尽审慎注意义务是导致其自身受伤的主要原因,应承担70%责任;范某要求绞碎的猪肉系冻肉,难度较大,数量较多,范某在绞肉过程中未尽到合理提示注意义务,亦存在一定过错,承担30%次要责任。

经认定,赵某损失共计65万余元,法院判决某阁饭店赔偿赵某19万余元,范某、黄女士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宣判后,某阁饭店及范某、黄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义务帮工是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相互帮助、相互关心的一种道德风尚,是应当提倡的传统美德。在法律层面,义务帮工的核心在于无偿提供劳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相关责任需结合各方在帮工活动中的具体行为进行认定。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应尽到安全防范的注意义务,做好自我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被帮工人接受帮助的同时也要承担责任,为帮工人提供安全的帮工环境和防护措施,莫让“好事变祸事”。(人民法院报)

办了婚礼却没领证

彩礼能要回吗?

婚礼已办,结婚证还没领,双方决定分手,彩礼该如何返还?近日,记者了解到,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判决女方归还70%彩礼钱,但男方父母给的见面礼18000元无须归还。

2021年11月,周先生与王女士确定恋爱关系,两人于2022年10月订婚,次月举办婚礼。周先生向王女士给付彩礼金168000元、金银首饰费27000元,周先生父母给付王女士见面礼18000元。依当地风俗,王女士退还给周先生彩礼金30000元。

婚礼结束后,双方生活在一起,周先生多次提出办理结婚登记,但是王女士以各种理由搪塞,双方迟迟未领证,两人因此产生矛盾并分手。2024年1月,周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王女士全额返还彩礼金168000元、金银首饰费27000元及见面礼18000元。

法院审理

女方被判返还70%彩礼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先生给付王女士的彩礼金138000元(扣减王女士退还的30000元)及购买金银首饰的27000元均为男方为缔结婚约支付的彩礼,但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二人已经不再共同生活,周先生要求对方返还于法有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王女士按照70%的比例返还彩礼。但关于婚礼前周先生父母给付的见面礼18000元,应认定属于一般赠与,周先生要求王女士返还,依据不足,故法院不予支持。(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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