爷爷瞒着家人将房屋过户给孙子,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不过事实上孙子并未出钱。面对其他继承人的不满,爷孙俩竟认为房子过户给唯一“嫡孙”是天经地义的。
近日,江苏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遗产继承纠纷。王某与李某是夫妻,共同育有两个女儿(王甲和王乙,化名)及两个儿子(王丙和王丁,化名)。王小丙(化名)是王某的孙子,系王丙的儿子。妻子李某去世后,王某在未告知其他继承人的情况下,私自与孙子王小丙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成交价30万元。王小丙后续办理了过户手续,但并未支付30万元。
知晓此事后,王某的其他子女(王甲、王乙、王丁)认为涉案房屋为遗产,请求法院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遗产,其行为无效。同时,王某与王小丙私自将五人共有的房屋过户侵害了三原告的继承权,两人以买卖形式掩盖赠与之实。而且,王小丙作为家庭成员,在明知涉案房屋系遗产的情况下,仍然与王某办理过户,可见并非善意,双方恶意串通的行为,损害了三原告的利益。
王小丙没有支付房屋对价,其取得物权既非善意,又非有偿,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求。王某与王小丙抗辩王某将涉案房屋过户在其唯一的嫡孙子名下符合我国传统理念与价值观于法无据,违背了继承法相关规定,依法不予采纳。最终,法院确认王某与王小丙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遗产分割前为共同共有
擅自处分无效
本案涉案房屋系遗产,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遗产为共同共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共享权利,共担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一般认定无效。
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判断是否善意,应当从受让时相对人是否知道让与人无处分权,是否支付了合理价格等因素综合判断。(江阴市人民法院、CCTV今日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