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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摩崖石刻 弘扬“闽都文化”

福州审议摩崖石刻保护条例,拟制定摩崖石刻保护名录,规定开山、挖沙等危害摩崖石刻的行为,最高处100万元罚款

海都讯(记者 陈逸之) 为了加强摩崖石刻保护,促进摩崖石刻活化利用,传承和弘扬“闽都”历史文化,福州市制定了《福州市摩崖石刻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29日,提交福州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条例》(草案)所称的摩崖石刻,是指在天然岩体表面或者崖壁上凿刻单体造像或者造像群,或者刻写各种书体文字。

摩崖石刻保护利用工作需要政府和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条例》(草案)明确了各级政府和部门的职责,同时提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摩崖石刻保护志愿服务制度,培训指导志愿者参与摩崖石刻保护工作,发挥摩崖石刻保护志愿者在摩崖石刻安全巡查、保护、宣传、讲解等活动中的作用;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认养、举办公益性宣传教育活动等方式参与摩崖石刻保护;并明确了鼓励措施。

《条例》(草案)还对摩崖石刻保护管理工作进行了详尽规定,要求有关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摩崖石刻进行普查登记,制定摩崖石刻保护名录并予以公布,依据摩崖石刻保护名录建立摩崖石刻记录档案和数据库;对新发现的摩崖石刻应组织文物认定。同时,对摩崖石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及相关禁止性行为作了规定。此外,明确了摩崖石刻拓印管理、应急管理和保护研究等内容,严格控制拓印摩崖石刻类文物范围,不得因商业目的而进行拓印。

《条例》(草案)重视摩崖石刻活化利用工作,提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挖掘摩崖石刻文物资源,加强旅游形象包装和推广,鼓励打造具有历史文化特色的摩崖石刻旅游项目,开展新型摩崖石刻文化旅游服务;鼓励开发、经营摩崖石刻文创产品,促进摩崖石刻文化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

此外,根据《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条例》(草案)规定,在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摩崖石刻保护范围内禁止擅自开山、挖沙、燃放烟花爆竹以及其它危害摩崖石刻安全或者环境的行为。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其他损坏摩崖石刻本体或者摩崖石刻安全行为的,损坏摩崖石刻尚不严重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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