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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带酒水被收“场地服务费”?

市民称,在福州一酒楼用餐被额外收取服务费;部门:需提前告知,否则涉嫌违反明码标价相关法规

涉事的康特大酒楼(二环路店)

海都讯(记者 陈逸之 张洛霖 文/图) “店家没有提前告知,就向我们收酒水服务费,这合理吗?”9月1日,福州市民郭先生通过海都热线968880报料称,自己和亲友于8月31日晚在位于鼓楼区的康特大酒楼(二环路店)用餐。结账时,服务员告诉郭先生,因为郭先生自带酒水,所以需要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

郭先生向记者出示了消费小票。记者看到,除了1953.6元的“菜品费”,该酒楼还收取了每人4元共56元的“餐位费”和20元的“综合服务费”。“酒楼说我们带了6瓶干红葡萄酒、喝了3瓶,所以额外收20元。”郭先生说,酒楼并没有在其用餐前告知此事。“服务员说是场地服务费用,但我们吃了快2000元的菜,竟然还因为使用包厢额外付费?”对于酒楼的做法,郭先生认为十分不合理。

对此,记者以顾客的身份联系康特大酒楼(二环路店),询问自带酒水是否额外收费。接线人员回复称,酒楼向自带酒水的客人收取“场地服务费”,按红酒每瓶10元、白酒或洋酒每瓶30元计价。

随后,记者来到上述酒楼。店内副总经理邱女士拒绝出示郭先生的消费记录单,并坚称“酒楼没收什么酒水服务费”。而后,在面对接线人员的回复记录时,邱女士改口称“收的是场地服务费”。“客人吃饭需要服务员服务和清洁,如果都自带酒水和菜品的话,我们还赚什么钱呢?”而对于“是否提前告知顾客要收场地服务费”“场地服务费收费标准是多少”等问题,邱女士拒绝回答。

那么,酒楼向顾客收取此类服务费用的行为是否违规违法呢?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处室工作人员表示,市场监管部门的相关法规并没有对酒店收取“开瓶费”的行为做出明确规定,如果经营场所未明示或告知收取“开瓶费”,等到消费者结账时方才告知,涉嫌违反明码标价相关法规,可以依照《价格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即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消费者如果在消费中遇到商家收取开瓶费等费用的纠纷,可以拨打12315热线投诉,相关部门会前往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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