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北京日报
近年来,伴随着公益事业迅猛发展,慈善行业也出现了各种新问题,如个人互助筹款平台乱象等。作为新时代慈善事业发展的法治保障,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9月5日起施行。
新规有哪些亮点?将如何防范恶性事件风险?怎样规制个人求助?如何完善全链条监督机制?
亮点1
填补网络个人求助法治空白
“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应当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不得通过虚构、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救助”
随着网络技术不断迭代革新,患者本人及其家属通过互联网渠道进行个人求助的现象屡见不鲜,互联网公益平台的蓬勃发展解决了众多大病患者及其家属筹集医疗费用的燃眉之急,但同时也产生了规范、监督、管理网络个人求助行为的新需求。
司法实务暴露出个人求助在互联网募捐中存在诸多乱象,如部分求助者隐瞒个人财产信息、不当挪用医疗款项、编造或夸大求助信息,有些犯罪分子使用虚假病历、伪造医院诊断报告和国家机关公文来骗取善款,甚至利用信息科技手段冒充捐助平台非法获利。
针对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中网络平台与个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条款,慈善法在修正前并无明确规定,而审判实务中,法院通常将网络个人求助解释为“以网络为媒介的赠与”,并参照赠与合同的规定进行规制。
此次修正后,慈善法在附则中新增了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专门规范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网络服务平台等主体的义务,填补网络个人求助法治空白。
其中,第一款明确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的诚信义务。新规明确规定“个人因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的,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应当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不得通过虚构、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救助”。该条款精准打击网络个人求助中的诈捐乱象,维护了社会公众对公益事业的爱心和信心。
第二款规定相关网络服务平台的信息真实性审查义务和信息公开义务。首先,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平台应当对通过其发布的求助信息真实性进行查验,该条规制了平台信息审核不严的现象,严格监管相关网络服务平台的审查瑕疵与漏洞,厘清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网络服务平台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该条授权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网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另行制定关于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具体管理办法。
此外,互联网公益领域还涌现出“捐一元”“随手捐”等新兴形式,点滴善心汇成全民公益的浪潮。对此,新修正的慈善法统一规范相关互联网募捐活动“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进行”,同时该募捐平台应当提供“公开募捐信息展示、捐赠支付、捐赠财产使用情况查询”等服务。
亮点2
规范“应急慈善”管理
“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及时分配或者使用募得款物”
面对重大灾害、重大公共安全卫生事件,在国家宏观调度和各级政府周密落实之下,社会各界积极配合慈善工作,彰显了公益慈善应对突发事件的力量。
近年来,慈善组织开始规模化地参加突发事件治理,在处理自然灾害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弥补了短时间内政府救助资源的不足。但仍需注意到,慈善组织参与应急治理的过程中也涌现出人力资源不足、信息披露不充分、运行机制效率低、配送捐赠款物迟缓等结构化问题。
此次修正时新设了应急慈善专章,全面规制重大突发事件中的慈善活动。
首先,建立应急状态下慈善工作协调机制,鼓励慈善组织建立应急机制和协作机制。有专家学者进一步强调,慈善组织应当明确参与应急响应的内容、模式、机制和项目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评估审计制度等。另外,新规还“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等在有关人民政府的协调引导下依法开展或者参与慈善活动”,促进应急响应科学高效。
其次,规范应急慈善的公开、备案程序。新规强调,“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及时分配或者使用募得款物”,并且明确规定在应急处置与救援阶段公开募得款物接收情况的最低频率,及时公开分配、使用情况。同时考虑到突发事件的急迫性特点,规定了无法在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情况下的补办备案手续,适当放宽了募捐前备案方案的要求,更具灵活性和可操作性。新规力图确保应急慈善全流程公开透明,及时且精准地满足受灾群众需求,同时避免因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充分引发舆论危机。
最后,明确规定基层政府和组织便利应急慈善的帮助义务。新规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捐赠款物分配送达提供便利条件。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为捐赠款物分配送达、信息统计等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该条文明确各主体的帮助义务与具体职责,畅通捐赠款物分配送达和信息统计的渠道,提升应急治理中慈善活动的效率,助力落实慈善活动成果。
亮点3
强化慈善组织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将互联网慈善这一新兴领域纳入法治轨道”
慈善组织究竟能否将良心钱用在“刀刃”上,是社会民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近年来,部分慈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负面新闻引发关注。无论是个别慈善组织不及时拨付、囤积捐赠款物,捐赠物品损耗或被盗、被弃于仓库等管理混乱现象,还是极个别慈善组织责任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受贿、私吞捐助款物,种种恶劣行径急需强化法律约束。
为进一步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新修正的慈善法第十二章集中细化慈善组织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着力提升慈善治理水平,完善慈善领域的法治建设。
首先,细化慈善组织的违法行为类型,增加处罚种类。新规全面梳理并进一步细化相关主体的违法行为类型,新增慈善组织“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因管理不善造成慈善财产重大损失”“开展慈善活动的募捐成本违反规定”等违法行为类型。
其次,新规重点完善募捐活动违法的行为规定,新增“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开展公开募捐”的规定,同时强化互联网公开募捐的法律责任条款,新增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违反本法有关服务规范规定,以及“未经指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擅自提供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等违法行为类型,将互联网慈善这一新兴领域纳入法治轨道。
再次,新规明确了违法行为对应的法律责任,具体规定了警告、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对组织和个人罚款等处罚,增加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处罚方式,增强法律的约束力和可操作性,全面完善慈善组织法律责任体系。
此外,新规还增加了相关责任人员的从业禁止条款。慈善组织出现“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或“因管理不善造成慈善财产重大损失”,或“公开募捐时不及时分配、使用募得款物”等情形的,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之外,情节严重的,禁止相关责任人员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新增此条从业禁止条款,完善了对慈善组织相关责任人员的追责制度,敦促相关责任人员约束自身行为、坚守法纪红线、促进行业自律,助推慈善事业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