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讯(记者 林养东通讯员 黄林琳) 农户在他人果园放牛,结果饲养的黄牛在果园中死亡,责任究竟如何划分?近日,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黄牛死亡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甲某、乙某是同村村民,乙某在村里承包了一果园,果园旁立有警告牌,载明:“场内不准放牛羊!损害果子、果树罚款!另场内放毒鼠药及捕猎器。行人等不得进入,否则后果自负!”
然而,甲某的黄牛在放养时,进入上述果园吃草,不料黄牛意外死亡。
甲某认为,该果园位于大马路边,乙某在明知牛羊等牲畜有出入的可能性下,仍然在自家果树下投放具有重大危害性的老鼠药,且没有任何阻挡装置,因此造成黄牛死亡,理应赔偿其经济损失。
乙某认为,黄牛的死亡与其无关,其在果园中放置的是水果混合除草剂,且剂量少,即使黄牛误食也不会导致死亡。况且,现场也放置有警告牌,系甲某自身对黄牛管理不当,任由黄牛破坏庄稼、危害他人财产。
审理过程中,双方均确认不对黄牛的死因进行鉴定,并确认在事发前,乙某曾多次劝阻甲某不要在其果园中放牛,但甲某坚持认为自己的牛跑到果园中吃草不会对果树造成影响,并未理会。
城厢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黄牛死亡与乙某在果园内投放的药物具有因果关系,也无法排除黄牛系因自身原因或误食其他东西导致死亡。同时乙某在事发前亦已尽到提醒及劝阻义务。甲某的诉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甲某对此不服,提起上诉,莆田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