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小区广场、市民公园,经常能看到“撞树健身”“爬行运动”“倒走锻炼”的老年人,还能碰到不少追逐嬉戏、童车飞驰、滑板炫技的孩童。当倒走的老人与骑行的幼童相撞造成伤害,责任该由谁承担?近日,南京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年逾古稀的孙大爷在小区广场上进行“倒走锻炼”,另一边,6岁的谭谭骑着童车,在奶奶的陪伴下尽情玩耍。然而,就在这一老一少沉浸在各自的世界里时,意外突然发生,孙大爷撞到谭谭。只听“砰”的一声,孙大爷应声倒地。经医院诊断,孙大爷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伴尺骨茎突骨折,必须住院接受手术治疗。经鉴定,孙大爷左腕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构成十级伤残。孙大爷诉至法院,要求谭谭及其父亲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损失。
法院判决
大爷承担60%责任
孩子父亲承担40%责任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谭谭在小区广场骑童车具有一定危险性,其监护人未尽到完全监护职责,对谭谭的该行为未给予高度注意,未近身看护,发生碰撞,所以相应侵权责任由谭谭监护人承担。但是,孙大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其在人员众多的小区广场倒行,将自身置于危险之中,其应当对自身人身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谭谭父亲对孙大爷的合理损失承担40%的责任,孙大爷自行承担60%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谭谭父亲承担各项损失合计2.6万余元。
(现代快报)
连“卖”俩子女
民间送养还是拐卖儿童?
少数父母在生育儿女后不想养育,送养他人,但民间送养与拐卖儿童的界限何在?近日,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的一则判决,为两者关系划清了界限。该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
2017年,被告人杜某彩与怀有身孕的冯某娇(另案处理)相识,2018年3月18日冯某娇生下一男孩。2019年4月,杜某彩提议将男孩卖掉,冯某娇默许。
杜某彩从网上联系韦某东、林某婵,经讨价还价,2019年4月12日,杜某彩、冯某娇向韦某东、林某婵收取2万元,将男孩交给二人抱走。后杜某彩多次向韦某东、林某婵索要钱财,再次收取3850元后签署“断绝联系协议”。
之后,冯某娇在与杜某彩同居期间再次怀孕,杜某彩提议孩子出生后卖掉换钱,冯某娇默许。杜某彩从网上联系宋某江、罗某红夫妇,经讨价还价约定婴孩价格为2.8万元。2019年12月31日,冯某娇生下一名女婴。2020年1月3日,杜某彩、冯某娇收取宋某江、罗某红2.8万元,将女婴交给宋、罗二人抱走。
法官说法
具有非法获利目的
以拐卖儿童罪定罪
海口市琼山区法院认为,杜某彩主动在网上发布出卖子女信息,确定买家时未曾考虑对方的抚养目的、抚养能力,积极讨价还价,在出卖后找各种理由向买家另行索要钱财,具有非法获利目的,明显有别于民间送养收取“感谢费”“营养费”。杜某彩出卖亲生女婴一名、非亲生男幼儿一名,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宣判后,杜某彩没有上诉、抗诉。
承办法官表示,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是社会的希望,儿童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受到特别保护,即使是父母也不应予以侵害。父母在决定生下孩子并成功将孩子带到这个世界后,从道义上和法律上都应尽到对子女的抚养、教育责任。儿童不能作为商品予以出售,父母也不应以出卖子女来获得经济利益。
承办法官说,实践中,有父母迫于生活困难,出于让子女有更好的生活环境的考虑,将子女送养他人,并收取少量的“营养费”的情形,属民间送养,不构成拐卖儿童罪。法院对出卖子女案件,需要严格区分拐卖儿童与民间送养的界限,其关键在于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目的。对于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的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或是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的,应当认定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以拐卖儿童罪定罪处罚。(法治日报)
私教课没啥效果
能退费不?
私教课程需要教练为学员制定个性化的健身方案,以达成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健身目标。如果学员严格按照教练的要求和指导进行训练和饮食后仍未达到心理预期,如何判断相关服务合同是否达到合同目的?健身公司是否应当退还服务费用以及如何确定退还比例?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健身服务合同案件,最终判决健身公司退还部分服务费用。
2023年6月,周某与健身公司签订《私人教练训练计划及课程合同》与《健身服务交易合同》,私教合同期限为一年,共72节私教课,每节课1小时,课程费加年卡费共计25200元。
周某称,课程期间她严格按照教练的安排与指导进行健身训练,并在教练的建议下调整饮食,但经过72节课的训练后,其健身效果远远未达到健身公司所声称的“三个月明显增肌1.5~2kg,半年增长7kg”,并且课程前后的体测数据基本没有改变。故周某请求判令该公司退还全额服务费。
健身公司认为,周某已上完所有课程且有健身效果,体脂率、脂肪、肌肉含量、体重等均有变化,部分月份健身效果不明显是因为周某训练强度下降、上课频率低,而且增肌锻炼要结合饮食。
法院调查后了解到,私教课期间,教练未对周某的饮食提出过反对意见或者优化建议。此外,该健身公司大堂宣传牌照片载明“私教课程未达效果免费”。
石景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与健身公司签订私教合同与服务合同,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双方均应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周某在签订合同前,就私教课程的目标内容向教练进行了详尽的咨询,教练亦对其确切承诺三个月内肌肉量保底增加1至2公斤,但根据三次体测结果,周某的肌肉量明显没有达到教练承诺的效果。此外,周某在前三个月基本达到了教练要求的上课频次,即使2024年4、5月上课频率较低,也无法解释为何整个半年周某的肌肉量只增长了0.4公斤。因此,健身公司应按照其承诺向周某退费。
对于退费比例,法院认为,应结合合同的履行程度、被告的过错程度及双方的举证情况来确定健身公司是否应退费及退费比例。
据此,法院综合案情后,酌情确定健身公司向周某退还服务费10080元。目前,本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健身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但全部退费显失公平
石景山法院法官马婷婷表示,我国《民法典》规定了合同履行的全面履行原则,包括标的数量、质量、规格、价款、地点、期限、履行方式等方面,任何仅部分履行合同的行为都会构成对合同义务的违反,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以及周某课程结束后的实际效果,可以明显看出双方的服务合同并未达到约定目的,因此健身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根据聊天记录,双方确实曾沟通过增肌与饮食相关内容,但无法确认周某是否如实将全部的饮食状况告知教练。同时,考虑到健身公司及教练确实付出了相应的服务成本,且周某已上完所有课程,其通过训练也提升了身体素质。“故要求健身公司全部退费亦显失公平。”马婷婷说,正是基于这些因素,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马婷婷提醒,消费者应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预付消费卡的合同履行地点、有效期限、优惠内容、能否退卡或转卡、私教课目标或成效、违约责任的承担等容易引发纠纷的事项,同时要注意合同中是否存在限制或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经营者义务的内容。 (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