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林雅璇
通讯员 黄丽珍 林倩
几个人投资开公司,但出资款未打入公司账户,在项目失败、公司被强制清算注销后,能否要求收款的股东返还投资款?近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合同纠纷,公司破产后一名股东要求返还出资款145万元,法院判定该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件:出资款未进公司账户,公司注销后股东要求返还
2013年,李某购买苗木150万株,租赁泉州某山地种植。李某、张某、叶某签订《树苗种植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三人成立苗木公司,出资款缴至公司临时账户。
2014年,苗木公司成立,李某、张某、叶某各持股45%、35%、20%。张某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李某任总经理,叶某为监事。
2020年,李某向当地法院起诉请求解散苗木公司,经一审、二审,最终法院判决解散苗木公司,法院认定:张某、叶某向李某的个人账户分别转账145万元、100万元,可李某未将款项转入公司账户。
2023年,李某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清算,清算组组织现场查勘时,仅有李某到场配合。调查中,李某表示,因种植的苗木间距太近,根部发生纠缠,处置成本很高,故该批苗木没有经济价值。清算组向苗木公司全体股东征询苗木处置问题,所有股东均未提出意见。清算组出具《苗木公司清算报告》载明,苗木公司并无对外债务;张某、叶某向李某个人账户转入的款项,不认定为是对苗木公司的实缴出资,不纳入清算财产范围。后经清算组申请,法院裁定认可《苗木公司清算报告》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苗木公司被依法注销。
2024年,张某向法院起诉,认为李某未将其145万元出资款汇入公司账户,而是用于李某个人的项目,现李某无正当理由占有其出资款,要求李某返还投资款并支付利息。
法院:要求返还出资款无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苗木公司有进行实际的种植、经营,必然产生经营支出,张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对公司的经营亦有实际参与。
尽管在清算程序中认定张某、叶某向李某个人账户转入的款项,并非对苗木公司的实缴出资,但经查明,上述款项皆用于公司实际经营支出。张某现将苗木经营归于李某个人行为,有违诚信。苗木公司财务管理失序,股东投资款未转化为公司资产,张某亦有责任。
苗木公司进入强制清算程序,并形成公司清算方案,视为全体股东对出资、公司财产等问题确认完毕。强制清算时,张某未积极配合清算,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张某又提出投资款返还,该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提出上诉,福州中院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公司资金不得以个人账户存储
法官提醒,对公司资金,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现实中,一些公司使用个人账户收付款,导致股东出资、经营收支等款项混乱,极易产生纠纷。新《公司法》第49条规定: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股东出资款应转入公司账户并备注“出资款”,亦可委托专业机构验资。如果出资款未进入公司账户,投资人想取回投资款,则需证明款项未用于公司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