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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之囧事

事故后修车费比车价还高 如何赔偿?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后,一般修理费可向侵权人索赔或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但对于车辆损失严重,修理价格高于车辆实际价值的,应如何处理?近日,江苏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3年8月的一天中午,王某驾驶车辆时操作失误,与李某的车辆发生碰撞交通事故,造成李某车辆受损。公安机关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因车辆损坏严重,李某未对车辆进行修理,而是委托评估机构对车辆损失进行了评估。保险公司认为评估损失结论高于该车的实际价值,不同意按评估价格赔偿,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李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依法有权获得赔偿,但该赔偿应以原告所失利益为限,即不应超出车辆实际价值。本案中鉴定的金额已远超出车辆实际价值,缺乏修理的必要性,应当推定为全损。如果按照鉴定的价格进行赔偿,将造成损失的扩大,也不符合侵权纠纷损失填平原则,应当按照保单上的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赔偿原告车辆损失。经法院释明,最终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

说法

修理费远高于车辆实际价值

应按实际价值赔偿

法官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可见,对于车损一般以恢复原状为原则,即赔偿车辆的维修费用,但这种赔偿应当在合理范围内,赔偿金额应当以事发时车辆的实际价值为限,这也符合侵权纠纷的损失填平原则。对于修理价格远高于车辆实际价值的,应当按照车辆实际价值赔偿。(现代快报)

兰博基尼“换马甲”异地投保 车损18万理赔被拒

江苏南通一车主用不真实的外省牌照为自己的豪车投保,保险公司发现后通知其解除保险合同,但车主并未理睬。几个月后,这辆兰博基尼发生交通事故,维修费高达18万余元,为了理赔问题车主将保险公司告至法庭。

近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豪车保险理赔纠纷案。

江苏豪车用广东牌照投保

保险公司发现猫腻

2021年12月,家住南通的李某为自己购买的一辆二手兰博基尼跑车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车牌由此前的连云港牌照变更登记为南通牌照。一周后,张某为该车在天津某保险公司购买车险,车牌登记为天津牌照。

2022年12月,李某为该车向广东某保险公司投保,但车牌登记为广东肇庆牌照,住址也填写为广东某地。保险公司签发的该保险单限在广东省销售,保单上对此有明显标注。

保单签发后不久,李某以车辆在购买保险后车牌又从广东肇庆牌照变更为南通牌照为由,申请办理保单信息变更,保险公司依据该广东肇庆牌照的车辆登记证书出具批单。

办理变更手续后,保险公司向公安机关查询上述广东肇庆牌照车辆的机动车信息。2023年4月,公安机关回函告知没有查询到该广东肇庆牌照车辆信息。收到回函当日,保险公司以李某涉嫌提供虚假行驶证等材料进行投保为由,通知李某解除保险合同、办理退保手续。李某拒收该邮件,也未办理。

2023年9月,李某驾驶这辆兰博基尼跑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为保险理赔问题向崇川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付车辆维修费用18万余元。

法院

投保未告知真实车牌

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该案审理过程中,李某主张本案所涉保险是由中介人员上门推销,其仅向中介提供案涉车辆真实行驶证,并参与其中的人脸识别和缴费环节,其余均非本人操作,但并未提供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在向广东某保险公司投保案涉车险过程中,李某作为投保人必须使用本人手机号码进行身份验证后进入保险条款、投保单的阅读环节,确认无误并电子签名后完成实名缴费。保险公司也向李某发送过手机短信提醒和相应的链接。即便如李某所述,都是保险中介人员代为操作,也是李某授权他人的行为。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该保险中介人员与保险公司存在代理关系,所以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李某承担。

法院认为,虽然李某提出案涉广东肇庆牌照行驶证和车辆登记证书都不是其提供的,但保险公司在办理保单批改的同时向李某发送了手机短信提醒和相应的链接,李某当时也没有提出异议,视为其对保险中介人员代理行为的追认,相应的法律后果也应由李某承担。

根据监管部门规定,车险等保险业务不能由保险标的所在地以外的保险公司承保或共保。李某在投保案涉保险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投保车辆的真实牌照号码,此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保险公司依法可解除合同。相关邮件系被李某拒收而退回,保险公司对此并无过错,案涉保险合同已解除。本案事故发生在解除合同之后,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近日,崇川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李某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说法

豪车因保费异地投保非个例

车辆发生事故无法得到理赔保障

法官介绍,《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该遵循诚实守信原则。第16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李某的车辆投保案涉保险过程,系伪造、变更车辆信息进行投保,且李某系连续两年使用不真实的外省牌照投保,难以认定其诚信投保,不符合《保险法》关于投保人应如实告知相关信息的规定,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法官表示,法院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豪车因保费差异等原因进行异地投保的现象并非个例,且多为通过线上渠道、经中介转手办理。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建议车主秉承诚信原则,如实向保险公司履行告知义务,切勿故意隐瞒、篡改重要信息,否则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车辆发生事故时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同时,也勿委托不具备保险代理资质的机构或个人代办相关保险业务,以免造成自身权益受损。

而作为保险公司,也应加强对投保流程的审核和对保险从业人员的行为管理,严格审查投保信息的真实性。在知道存在合同解除事由时,应在三十日内行使,否则解除权消灭,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扬子晚报)

伪造凭证索要20万维修费

四川一车主被罚款1万元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对在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伪造证据虚构高额损失的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

2023年9月,牟某与李某二人的车辆相撞,牟某车辆受损。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由李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牟某承担次要责任。事发后,牟某未经保险公司定损,而是通过保险公估机构评估案涉车辆损失为20万元。后牟某自行购买汽车配件并将车辆送至相熟的维修厂修理,产生维修费数千元。但牟某要求维修厂为其伪造收取维修费20万元的虚假证据,并将多收取的维修费返还牟某。随后,牟某诉至双流区法院,要求李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20万元。

法院经审理发现,牟某已将案涉车辆转卖给第三人,保险公司无法通过再次鉴定确认车辆实际损失。案涉车辆维修厂负责人承认了伪造车辆维修费转账凭证及维修费发票的事实。最终,牟某对其伪造证据行为供认不讳。法院随后对牟某进行了释法明理和批评教育,牟某撤回起诉并向法院递交了致歉信。鉴于牟某故意伪造证据、主张高额不实损失的行为严重妨害民事诉讼,影响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处罚。目前,牟某已主动缴纳罚款。(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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