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林雅璇 通讯员 黄长水
福州一男子驾驶租来的汽车,在非机动车道倒车时,不慎撞到行人,致其6根肋骨骨折。由于车子未投保交强险,伤者要求司机与车辆所有人共同赔偿。法院审理认为,车辆所有人有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在明知车辆未依法投保的情况下,仍将车辆出租,存在过错,应当与司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非机动车道上倒车 行人被撞骨折
2023年8月,福州市民张某在连江南路一处非机动车道倒车时,遇行人陈某,小车后部保险杠区域与陈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受伤。交警认定,张某负全责。
事故发生后,陈某被送医治疗,累计支出医疗费54964.37元,张某垫付了6774.87元。因对赔偿数额未协商一致,陈某诉至法院。
2023年10月16日,经陈某委托,某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陈某双侧共6根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评定陈某的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陈某支付鉴定费2000元。
经查,张某驾驶的车辆租自某汽车公司,车辆所有人为翁某,车子未投保交强险。据此,陈某要求张某、翁某共同赔偿。
法院
车辆所有人和侵权人共同担责
原告陈某诉请各项损失经认定共计102147.76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翁某是车辆所有人,有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在明知车辆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情况下,仍将车辆出租,存在过错,应当与张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作为投保义务人,翁某应承担何种形式的责任?
法官认为,侵权人和投保义务人承担责任并无先后顺序,投保义务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侵权人共同承担责任。
在实际履行赔偿义务时,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侵权人及投保义务人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能对伤者遭受的损害提供全面救济,切实保护公民的人身权,更能体现民法的人文主义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