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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榕举办国际性展览 最高可获600万元资助

福州会展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新修订

海都讯(记者 陈逸之)近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福州市会展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大对市场化会展项目及主体的政策支持力度,提升市场化办展水平。

据悉,9月9日,福州市政府研究通过《福州市会展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定于今年10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今年1月1日起举办的会展项目可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参照本办法执行。

根据《管理办法》,属于经商务部审批(或备案)且境外(不包括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参展商数量占比超过20%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按实际展览面积予以150元/平方米资助,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引进国务院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中央企业或全国性社会团体主办的展览,按实际展览面积予以45元/平方米资助,最高不超过450万元;其中与展馆签约连续落地3年及以上,且实际展览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每年按实际展览面积予以100元/平方米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符合条件的海峡两岸展览、本土新题材展览、“产业+会展”专业展览和其它展览,分别予以350万元至600万元不等的资助。

此外,对通过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本市会展项目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加入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会员的本市机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同一主体同时获得同一国际组织会展项目和会员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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