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排队领鸡蛋被挤倒身亡
超市被判赔近10万元冤吗?
为了领免费鸡蛋,老人们争先恐后去排队,结果意外发生,八旬老太不幸摔倒身亡,谁该负责?近日,央视《今日说法》报道了这样一则案例。
2023年9月5日早晨,84岁的杨老太到四川省南江县某购物超市门外,排队参加该超市组织的“每天前100名顾客凭当日任意金额收银小票免费领取鸡蛋10个”活动。因未到超市营业时间(上午8点),杨某某遂与其他数十名顾客自发在超市门外排队等候超市开门营业。
7时11分,在超市部分工作人员开门做营业准备时发生人群拥挤事件,杨某某被所站队列前面的人群向后推挤仰面倒地,致头部摔伤,经医院抢救,于同月10日宣布临床死亡,产生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16584.1元。后双方就赔偿责任无法协商一致,老人家属诉至南江县人民法院。
超市负责人表示,老人受伤纯属意外,事故发生在开业之前,而且是在外面的公众场所,是个别人的不文明行为导致现场拥挤引发事故。杨某某自身年龄大了容易摔倒,根本不应该参加这样的活动。超市没有半点责任,还以借的名义给了杨某某家人2万元。
法院判决
超市承担30%赔偿责任
南江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本案中,虽受害人杨某某排队地点在超市门外且在超市营业时间之前,但基于超市地理位置的限制,在超市门外排队的群众就是为了参加超市组织的抢购活动。
而且,在营业时间之前排队亦是因为超市组织的本次促销活动仅限前100名消费者享有购物优惠。故而,受害人杨某某排队的地点及时间符合常理,被告某购物超市应当预料到此种情形的发生,并履行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与此同时,受害人杨某某时年已满84周岁,应当预见在拥挤的队列中参与抢购可能存在的危险性,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故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较大的责任。
最终,法院酌定杨某某死亡的经济损失,由超市方承担30%赔偿责任,合计99975.23元;原告林某、林某某(杨某某孙子、孙女)自负70%责任即221608.87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依据《民法典》规定,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是超市、宾馆等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尽的法定义务,管理者因违反该义务导致消费者遭受侵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对于消费者,特别是老年群体,应当对自身条件及所处环境有相应的判断,且须格外注意自身安全。(央视)
学徒掉进漏斗致残
师傅被判担责
学徒跟随师傅学习某种技艺,其间师傅支付一定生活费用,此种模式下的师徒关系是否构成雇佣关系?学徒在完成工作任务时受伤,师傅是否承担责任?近日,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学徒在完成师傅承揽的工作任务时意外受伤导致残疾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张三在连云港市从事煤灰买卖业务。2022年4月,张三雇用周冲等人在煤灰储罐现场负责煤灰出料。周冲在现场作业时发现煤灰储存罐口下料过慢,经张三同意,周冲联系到赵四负责完成扩大出料口的工作。
赵四承揽该项工作后,带领徒弟刘林至煤灰储罐现场,准备切割、焊接出料口。赵四和刘林将铁梯放置在铁罐下方绞龙漏斗上,赵四负责画线,并安排刘林负责切割,刘林爬上漏斗坐在铁梯上拿着角磨机等待通电切割。通电后,由于绞龙快速震动,刘林掉进漏斗,左小腿被绞龙切断。
刘林被送至医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左小腿离断伤,经司法鉴定,刘林左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构成七级伤残,需安装假肢。
因各方就赔偿事宜未协商一致,刘林向连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三、周冲及赵四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及后期维修费等各项损失187万余元。
法院判决
师傅未提供安保措施
承担40%赔偿责任
连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起事故中,张三将扩大煤灰储罐出料口的工作交付赵四完成,而扩大出料口需要在铁罐上进行切割、焊接,该项工作具有危险性,张三未进行安全检查,存在一定的过失;张三及其雇员周冲在加工过程中未履行安全提示义务,还存在一定的指示过失,故张三对事故发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赵四作为具有切割、焊接工作经验的专业承揽人,在明知完成该项工作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采取相应安全措施,未能给其学徒刘林提供安全的操作环境及保障措施,对该起事故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作为学徒的刘林明知自己缺乏工作经验,明知该项工作具有一定危险性,仍未采取任何安全保护措施,对事故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负部分责任。
综上,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判决张三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赵四承担40%赔偿责任,刘林自负10%的责任。
一审判决作出后,张三和赵四均不服,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二审依法审理,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现代快报)
送老板回家遇车祸受伤
能否算工伤?
员工送老板回家,路上遭遇交通事故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
刘某在江西萍乡的一家门市部上班,主要从事仓库看管及货品配送等工作。2022年10月的一天中午,刘某驾驶门市部的电动三轮车将老板送至其娘家后准备返回,与逆向行驶的一辆轿车发生碰撞受伤。
根据交警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轿车车主负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刘某认为,老板让自己送其回娘家,送完几分钟后自己就被别人撞伤了,应该认定为工伤。
因受伤后就赔偿事宜与老板协商无果,刘某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和相关资料。人社部门受理后,经调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同意认定刘某为工伤。
刘某工作的门市部认为,送老板回家与刘某的职责范围没有任何关联性,刘某是开车回家处理个人事务,与工作没有必然因果联系,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人社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法院判决
系职务行为
应当认定为工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门市部是个体工商户,结合其经营性质、刘某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来看,刘某每日的工作任务受制于门市部具体营业情况和经营者的工作指令。事发当日,刘某驾驶门市部的车辆将老板送至其娘家系听从安排的职务行为,因此人社部门以其受伤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而认定为工伤,适用法律正确。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该门市部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该门市部不服提起上诉。萍乡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送同事若偏离合理路线
不符合“上下班途中”要求
“遇交通事故受到伤害,是常见的可认定工伤的情形,不过也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南京律协江宁分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旭东律师表示。
他告诉记者,湘东法院这起案件认定为工伤,主要原因是员工将老板送回家的行为被界定为职务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送老板回家既然是职务行为,那么发生交通事故则不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制,哪怕自身承担全责,只要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的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这三种除外情形,都应认定为工伤。
徐旭东表示,如果职工是在上下班时送其他同事回家,偏离了本人上下班的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则不应界定为职务行为,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不符合司法解释中对“上下班途中”的规定,因此不满足《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六)项中“在上下班途中”的要求,难以认定为工伤。
记者梳理相关案件注意到,对于上下班途中顺路搭乘同事的情况,即便回家路线略有变化,法院一般也认定属“合理路线”,如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可被认定为工伤。(扬子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