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大V代粉丝炒股
9个月336万亏到18万
陈女士将自己的理财账户交给某财经大V打理,结果9个月内账户从336万元大幅缩水只剩下18万元,亏损高达95%。究竟谁该对这笔亏损负责?近日,云南省昆明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这名大V在接受委托理财的过程中存在过错,酌定判决大V承担40%的赔偿责任。
2022年6月,陈女士出于对某财经大V的信任,将自己的账户交给对方打理,不料第一个月就亏了100多万元。三个月亏了近300万元之后,她开始联系不上这名大V。2023年3月,这名大V回复称“亏完了,没办法了”,然后销声匿迹。陈女士称,在短短9个月的时间内,这个大V把她的账户从336万元炒到只剩18万元,亏损高达95%。
据悉,陈女士此前在网上看到这名大V频频宣称自己理财水平高,拥有数万名粉丝,于是她慕名联系了这名大V。没想到不但没赚到钱,反而把大部分钱亏掉了。后来,这名大V被投诉后,平台封禁了其账号。
法院判决
双方虽约定“风险自担”
大V存在过错被判赔偿127万
陈女士将大V告上法院,要求被告就委托理财期间产生的亏损承担赔偿责任。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滕跃律师团队作为陈女士的代理律师,论证大V存在过错,应予以赔偿。
滕跃告诉记者,不同于其他委托理财案件,本案双方在委托之初曾通过微信聊天明确“风险自担”,即大V不对亏损承担责任。基于此,大V是否应当就陈女士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便成了法院归纳的核心争议焦点,也是本案最大的亮点。
滕律师表示,即便双方之间约定“风险自担”,作为有偿委托理财的受托人,大V应当勤勉尽责、审慎履行受托义务,尽可能规避风险,在投资发生亏损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以防止损失扩大。此外,在委托理财期间,陈女士股票账户内的交易行为均由大V单方独立完成,陈女士并未影响大V交易的自主决策,但大V在已发生巨额亏损的情况下,仍然向陈女士表示“保证给你赚回来”,导致陈女士继续委托其投资股票,进而导致损失扩大。因此,大V对于投资亏损具有明显过错。
最终,昆明中院采纳上述观点,并综合各方面因素,判决大V承担40%损失,赔偿陈女士经济损失127万元。
随着网络金融平台的兴起,越来越多的投资者通过网络委托所谓的“财经大V”进行理财,然而,这种未经正规金融机构监管的民间理财方式,往往潜藏着巨大的风险和隐患。
(现代快报)
遭遇5倍违约金“霸王条款”
购房者该不该认栽付钱?
逾期缴纳购房款,却被告知违约金要上涨5倍,购房者遭遇“霸王条款”,该不该认栽付钱?几年前,江苏扬中市的胡先生拿着生效的“支付5倍违约金”判决,申请再审未果,向扬中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日前,扬中市检察院披露了这起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的最新进展:在案件再审过程中,胡先生与开发商和解,以正常标准支付违约金,并顺利拿到新房。
2023年9月,胡先生来到扬中市检察院,申请对其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予以监督。他介绍,2021年4月,他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合同约定2021年5月他须全部交清购房款。签订该合同时,开发商告知胡先生,如果逾期交款,每日以剩余房款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在随后的几个月里,胡先生分4次支付了部分购房款,剩余22万元未支付。2021年11月,开发商以拖欠购房款为由将胡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他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2021年12月,扬中法院一审判决,要求胡先生按合同中《补充协议》载明的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违约金。判决生效后,胡先生申请再审未果。
“买房的时候开发商说购房合同是格式合同,让我着重看一下价格即可,我根本不知道后面还附有《补充协议》,并且关于变更违约金支付标准的内容字很小,密密麻麻几十张纸,我稀里糊涂地就签了字。”胡先生说。
说法
变更违约金标准未单独告知
开发商违背了公平原则
违约金约定条款属于民法典规定的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就该条款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受理该案后,扬中市检察院就该案专门召开检委会会议研究讨论。承办检察官提出,该案中开发商对变更违约金支付标准的条款未作任何单独告知,也未通过字体加粗或变换字体等方式对该内容进行提示,违背了民法典规定的公平原则,因此,《补充协议》中关于加重买受人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减轻出卖人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条款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
2023年9月,扬中市检察院向市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最终,胡先生和房地产开发商达成了和解协议,胡先生以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支付了违约金,并顺利拿到了新房。(澎湃新闻)
新房已签约旧房未脱手
百万违约金要全额赔吗?
许多人选择通过置换房屋来改善居住环境,先选好心仪房屋再卖掉自有房屋是常见的操作方式。但如果遇上自有房屋迟迟无法出售,支付购房款期限已到,一不小心就可能违约。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小李夫妇婚后育有一子,为改善孩子的成长环境而开启了换房历程,最终将目光锁定在王女士名下的一套房屋。在中介介绍下,2023年5月,小李夫妇与王女士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以510万元购买王女士的房屋,小李夫妇应在不晚于不动产产权转移登记办理完毕前3个工作日,将首付款425万元支付给王女士。
同时约定,若小李夫妇逾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超过15日即构成根本违约,王女士有权以书面方式通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小李夫妇则应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15日内,以相当于该房屋总价款的20%向王女士支付违约金,即102万元。
合同签订后,小李夫妇向王女士支付定金10万元,随后开始积极筹备出售自有房事宜。然而,由于出售房屋不顺利,小李夫妇便与中介沟通,并采取降价出售、督促中介带看等方式,推动售房进展。截至2023年9月中旬,小李夫妇仍然没有卖出其所有的房屋,只得向王女士表示已经没有能力再购买案涉房屋。王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小李夫妇支付102万元的违约金。
法院调取王女士房屋自2023年5月以来的同小区同户型、不同户型的成交记录,记录显示案涉房屋同户型成交价为515万元,面积相似的不同户型成交价为489万元。
法院认为,因王女士与小李夫妇签订的相关协议中既有定金又有违约金条款,按照法律规定,当一方违约时,双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是为了弥补守约方的损失,因此违约金的数额与损失额不宜相差很大,而依据法院向中介调取的该小区同户型或相似户型的售房记录,案涉房屋房价未有明显损失发生,结合小李夫妇关于出售其名下房屋的证据,可以排除他们存在故意违约,故法院认定相当于案涉房屋总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的标准过高。
据此,一审法院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后,酌定违约金为20万元。
小李夫妇不服裁判结果,提起上诉。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违约金应结合损失
酌情调整
出售自有房屋再购买理想房屋是当下不少购房者的换房路径,然而从合同签订到顺利入住“新房”的整个过程,也存在很多不确定性。
当购房合同无法得到履行时,买卖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该如何分配?主审该案的丰台法院法官庭后表示,民法典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法院应当以民法典规定的损失为基础,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并作出裁判;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恶意违约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减少违约金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