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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在校受伤 园方扣了理赔款

园方称有保“学平险”,赔偿款由保险理赔款支付;法院表示,家长获得保险金,不免除学校应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

N海都记者 陈丹萍 通讯员 郑平珍 郑燕英

孩子在学校意外受伤,父母购买的“学平险”理赔了,学校是否就没有赔偿责任了?近日,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执结了一起此类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课内游戏活动,幼童左手摔伤

2023年5月,6岁的小张在泉州一幼儿园组织的课内游戏活动中,不慎摔伤左手。

事故发生后,小张被紧急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因购买了学生平安险(以下简称“学平险”),保险公司赔付了小张父母费用18000余元。在该笔款项汇至小张父母银行卡后,幼儿园以帮助办理保险理赔为由,取走了卡内保险理赔款。

得知该情况后,小张父母多次前往幼儿园,要求学校赔偿小张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并返还保险理赔款。

幼儿园则认为,其作为校方已为小张垫付了医药费25520.64元,故小张父母无权再要求其赔偿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且学校已为小张投保了“学平险”,学校应当赔偿的损失已经由保险理赔款支付,因此拒绝返还保险支付的理赔款。

双方协商未果,小张父母遂诉至法院,要求幼儿园赔偿小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费用36602.91元,扣除已垫付的医疗费,还需赔偿小张经济损失1万余元,并将另案起诉该幼儿园返还保险理赔款。

法院审理:幼儿园同意赔偿,返还保险理赔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小张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没有安排老师近距离专职指导及负责现场,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致使小张在进行课内活动时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学平险”保险合同中虽然载明了学校为投保人,但缴费者为小张父母,故该保险的实际投保人系小张父母,小张为保险受益人。该保险不以校方责任为保险标的,并不能据此免除校方的赔偿责任。依法判决幼儿园赔偿小张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0807.27元。该幼儿园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调解,幼儿园同意赔偿小张因本事故造成的损失,并返还保险理赔款共计25000元。

说法:

学校若要主张免责

需证明已尽到管理职责

“学平险”是一种专为在校学生提供意外身故伤残、意外住院医疗保障的险种,属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一种。

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由此可见,学生因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或存在其他过错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安全事故,家长依据保险合同法律关系获得“学平险”保险金,并不阻碍其依据侵权法律关系就实际发生的损失继续向学校请求赔偿,不能因此免除学校依法应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学校若要主张免除自身的赔偿责任,则需举证证明已尽到相应的安全教育、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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