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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起

严禁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

海都讯(记者 黄晓蓉) 近日,泉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出提醒函,在2024年11月1日之前,各生产、销售单位要全面清理库存中未执行“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及锂离子蓄电池、充电器产品。

提醒函指出,2024年11月1日即将实施新的电动自行车及相关配件强制性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新国标”),包括GB 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第1号修改单、GB 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第1号修改单。

其中,各生产、销售单位要重点注意《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对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的单体电池和电池组涉及电气安全、机械安全、环境安全等方面及两个“第1号修改单”在安全指标、电路分离、禁止车载充电器、增加溯源编码永久性标识等方面的严格要求。在进货时,必须严格查验电动自行车及锂离子蓄电池、充电器产品是否已执行“新国标”,并索取相关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泉州市市场监管局将依法查处生产、销售未执行“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及锂离子蓄电池、充电器产品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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