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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业委会“成立难” 福州将出台新举措

拟建设全市智慧物业管理平台,鼓励使用电子表决系统,进行业主大会投票表决等活动

N海都记者 陈逸之

28日,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审议。

据悉,修订草案共62条,主要围绕党建引领物业、加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企业管理等方面进行修改规范。其中,修订草案聚焦群众反映的业主委员会成立难、监管难等问题,修改了相关条款。

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社区治理范畴

修订草案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社区治理范畴,进一步明确了镇街、村(居)民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包括指导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的成立、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等。

据悉,福州全市现有住宅小区4391个,其中有业主委员会的仅473个,占10.77%。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过程中,常常存在有的业主没有常住小区、有的工作繁忙、有的行动不便难以参加现场投票等情况。针对以上问题,修订草案规定,建立全市智慧物业管理平台,鼓励使用电子表决系统,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等技术手段,进行业主大会会议通知、投票表决相关活动。采用电子表决方式的,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公告中告知,但业主仍有权选择以纸质书面形式进行投票。

针对部分小区规模较大、业主希望分区域设立业主委员会的诉求,修订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小区“已自然形成多个相对独立区域的,经各自区域业主共同决定,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分会,独立管理本区域的共同管理事项”。

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信用评价

物业企业资质审批取消后,行业主管部门对物业企业的监管存在困难。针对这一问题,修订草案规定,市、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及时将物业服务企业的有关信息纳入统一的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系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建设单位、业主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审查并告知全体业主参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最新的信用评价情况。

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群众对物业企业侵占业主公共收益、收入及分配不公开等问题反映比较强烈。据此,修订草案对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收益范围、收支情况公示等进行了规定。业主委员会经营物业共有部位的收支情况应当每季度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布,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受业主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拒不公布的,经业主提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业主代表对其收支情况进行审查并公布。

此外,针对群众对物业服务收费过高、收费标准与服务品质不匹配投诉多的问题,修订草案对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进行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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