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怠于赡养,老人能否收回赠与的房子?
年逾七旬的老人将名下房产过户给了子女,但子女在获赠房屋后,并未尽到赡养义务,老人能否要求收回房产?近日,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陈爷爷与张奶奶是夫妻,共同育有一子一女。2016年,张奶奶突发肢体活动障碍,经检查、鉴定,属于身体高度残疾,生活无法自理。
几年来,夫妇二人无法与儿子取得联系,女儿小陈定居上海,仅回家探望过1次,两位老人未享受到来自子女经济、生活和精神上的赡养。
2023年,随着年龄增长,陈爷爷照顾张奶奶逐渐吃力,希望女儿小陈能回家照顾自己与老伴,并承诺将名下价值60万元的房产过户给小陈。
2023年10月,陈爷爷在2位亲属的见证下立下遗嘱,约定名下房产归小陈所有,并在遗嘱上签字确认。随后,夫妇二人与小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办理房屋申请转让登记手续,小陈未实际支付房屋过户所产生的任何费用。
办理完过户手续后,小陈借口处理工作回上海,同时承诺尽快离职回家。但半年过去了,小陈依然不主动联系、关心其父母,并以工作繁忙、抽不开身为由拒绝回家。
2024年5月,陈爷爷与张奶奶向法院起诉撤销对小陈的赠与,要求小陈返还房产。
说法
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可撤销赠与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陈爷爷与张奶奶对于该房产立有遗嘱,但被继承人并未死亡,故继承未开始,本案应属于赠与合同性质。此外,双方虽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实际履行的仍是赠与合同,双方在赠与合同中没有关于撤销赠与的合同约定。
因此,双方的争议焦点为:陈爷爷与张奶奶诉请撤销赠与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小陈无论是为人子女,还是受赠人,均应负有赡养义务。但其母亲张奶奶瘫痪卧床长达8年之久,小陈长期在外地工作,并未尽照顾和陪伴义务,也未在经济上给予支持,由此可见,小陈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故从行使法定撤销权的条件看,陈张夫妇主张撤销赠与合同,具备事实基础和法律基础。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陈爷爷与张奶奶于2023年10月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小陈于10日内返还房产。小陈不服提起上诉,张家界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画外音
子女有照顾父母的义务
房产属于家庭内部一项重要财产,老人将自己名下的房屋等大额财产无偿赠与子女,体现了老人对年轻一代的无私奉献和扶持,背后往往寄托着与家人其乐融融、颐养天年的美好期待。
本案中,虽然合同内未约定小陈的赡养义务,但小陈身为子女,应当承担起照顾父母的义务,尊老、敬老、爱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美德。
(据华商报)
谁来当监护人?老人没选女儿选了居委会
女儿想成为年迈父母的监护人,父母却坚决拒绝,宁可选择外人,也不接受女儿的照顾。
家住在上海市徐汇区的余先生和老伴许女士均是年过八旬的老人,几年前许女士患阿尔茨海默病后,一直由余先生照顾。
2023年11月13日,余先生的女婿武某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自己的岳父余先生、岳母许女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希望两位老人的女儿余某成为他们的监护人。
然而法官发现,最近几年来,余先生与自己的女儿一直纠纷不断,当地街道和社区居委会已经有过多次调解的经历。纠纷主要是因为卖房子产生。为替女儿还清一笔债务,老人在卖与不卖之间有些徘徊。
2024年1月,许女士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24年4月鉴定机构出具了对余先生的司法鉴定书,5月24日,徐汇区法院宣告余老先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许女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那么,余先生是否同意女儿当他们的监护人呢?法官对此专门到医院询问了余先生,老人明确表示不希望女儿作为自己的监护人。
与此同时,检察院介入此事,检察官经社区走访发现,2023年一年来,余先生家的报警居然高达10起。原因主要就是女儿欠钱急于还债,就逼迫老人卖房。
后续调查发现,老人的女儿余某从上中专时就通过信用卡透支消费,最近几年在外又有欠款,在余某的苦苦哀求下,余先生夫妇不得不将自己唯一的一套住房抵押给债权人。多年来,余先生夫妇连本带息,为女儿余某还款上百万元。因为女儿,目前余先生夫妇还有33万元的外债。
他们夫妇二人的银行卡每个月有养老金进账,自2023年11月1日老人入院后,女儿余某就将他们的银行卡和身份证都拿走了。
经过核实,检察官认为女儿余某如果担任父母监护人,老人家的利益可能受损。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决定行使支持起诉职能,帮助老人寻找更合适的监护人。
说法
监护人也可由居委会等担任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余某不适合作为两位老人的监护人,又有谁可以依法承担起监护老人的责任呢?
《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2024年7月30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以巡回法庭的方式,在余先生所住医院对这起指定监护权的案件进行了审理,最终指定老人所在的居委会为老人监护人。
目前,余先生夫妇所在的居委会,已经将两位老人送往一家合适的养老机构居住,老人的状况良好,之前一直卧床甚至一度需要鼻饲的许女士,已经可以自主进食。老人的银行卡和收入的支出也由居委会保管和管理。考虑到余先生一直愿意帮助女儿逐步偿还外债,加上之前房产抵押的借款也已到期,面临债权人起诉,房产被法拍后可能会急速贬值的问题,本着最有利于两位老人的原则,在法官和检察官的主持下,被监护人余先生、监护人居委会、女儿余某和女婿武某三方就房产出售问题达成一致。
在考虑到未来老人养老、大病就医的总前提下,各方达成一致,出售老人名下位于上海市徐汇区面积约50平方米的住房,目前这套房子市场价格在330万元左右。房屋出售后首先拿出150万元存到老人银行卡中,银行卡由监护人居委会保管,剩余款项在替女儿偿还33万元债务后,在郊区购买一套相同面积的房产,这套房产产权人为余先生,女儿余某可以居住在新购的郊区房屋内。(据央视新闻)
亲女养女为遗产打官司,打印的遗嘱为何“不算数”?
母亲病逝后,两姐妹却因遗产分配问题对簿公堂。近日,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继承纠纷案。
陈某(男)与王某(女)婚后多年未孕,于1984年5月抱养女儿陈甲,两年后夫妻自然生育女儿陈乙。陈某与王某一视同仁将两姐妹抚养长大。
2020年2月,陈某因意外事故离世,两姐妹均放弃继承父亲的遗产,由时年71岁的母亲王某一人继承。2022年11月,王某因病离世,两姐妹在亲属们的帮助下共同办理了丧葬事宜。
2023年1月,陈乙持遗嘱将登记在她与母亲名下的一套住宅和登记在母亲名下的一间门面均变更登记为自己单独所有。
陈甲诉至法院称,母亲王某早年瘫痪,一直由自己独自照顾。母亲离世后,妹妹一边说着“不争财产”,一边悄悄将不动产转移。母亲不识字,陈乙所持遗嘱为打印件,应当无效。
陈乙称,母亲于2020年9月订立遗嘱,当时神志清楚,并签名捺手印,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有法律服务所出具的见证书予以证明。
说法
遗嘱人和见证人
需在打印遗嘱上每页签字
法院审理认为,审查打印遗嘱是否有效的关键,在于立遗嘱人对已打印好的遗嘱内容是否完全理解并确认,且见证人是否在场全程见证立遗嘱人确认遗嘱的过程。陈乙提交的王某签名捺手印的照片,只有王某没有其他人员;法律服务所出具的见证书也不能证明法律服务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全程在场。故该打印遗嘱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应认定为无效。陈甲自出生即被陈某、王某夫妇抱养,长期以母(父)女关系共同居住生活,群众及基层组织均已认可该收养关系,且收养事实发生在收养法颁布之前,故陈甲与王某已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陈甲具有被继承人王某养子女的法律地位。
综上,法院认定陈甲与陈乙作为同一顺序继承人,均等继承王某名下不动产及银行存款。陈乙不服提起上诉,邵阳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中,遗嘱在《民法典》施行前订立,且遗产尚未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故应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即遗嘱人和见证人在打印遗嘱上每页签字,确保遗嘱人清晰知晓遗嘱内容。而该打印遗嘱缺乏相应形式要件,应认定为无效。
画外音
养子女与亲子女
同等享有继承的权利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养子女与亲生子女一样,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也同等享有继承的权利。
(据湖南省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