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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人被骗“刷脸” 背上23万贷款

老人诉至法院,要求判定与保险公司间的贷款合同不成立,获法院支持

N海都记者 林雅璇

通讯员 吴清云 刘海燕

七旬老人被诱骗刷脸签订多份贷款合同,是否承担还款责任?近日,福州市仓山法院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被盗用个人信息的受害人主张与保险公司之间的贷款合同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案件经过:绑定老人银行卡,盗窃贷款资金

江某系某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2017年,江某在从事保险推销时认识了福州72岁的高婆婆,在多次帮助高婆婆购买保险后,获得高婆婆信任。2020年9月,江某因经济拮据,产生盗窃念头。高婆婆因年事已高,且不懂使用支付宝等支付软件,江某伺机欺骗高婆婆购买保险。

完善信息需要人脸验证,在高婆婆家中,江某用自己未实名注册的手机号为高婆婆申请支付宝账户,诱骗高婆婆刷脸实名验证后,将她名下的银行卡绑定到该支付宝账户,并记下账户密码。

后该支付宝账户由江某用于盗窃高婆婆银行卡内的钱款,共计18万余元。其中包括: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期间,江某先后数次使用高婆婆的保单向某保险公司进行贷款,贷款资金到账后将钱从高婆婆账户转入其控制并使用的支付宝账户,保单贷款总金额23万余元。

法院审理:老人刷脸意在完善保险信息

平日里嘘寒问暖的晚辈,竟是贪图钱财的骗子。事发后,高婆婆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确认她与某保险公司之间的保单质押贷款合同不成立。

该案经一、二审审理认为,江某以高婆婆购买保险完善信息需要人脸验证为由,诱骗高婆婆刷脸进行实名验证,先后数次使用高婆婆的保单向某保险公司进行贷款。高婆婆进行验证的一系列行为意为完善保险信息,而并不具有与某保险公司成立保单质押贷款合同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规定,判决:确认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期间高婆婆与某保险公司之间的保单质押贷款合同不成立。

法官提醒:对非必要“刷脸”说“不”

互联网发展日新月异,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也产生了法律风险、技术风险等安全隐患,信息安全风险一直存在于你我身边。我们应该提高隐私保护意识,既要妥善保管好个人账号密码信息,也要保护好自己的人脸信息,对于非必要、不了解以及于法无据、于理不合的刷脸场景坚决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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