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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医疗资质开展医美服务

福州一医美机构被判赔3万多元

海都讯(记者 林雅璇 通讯员 卢晓雯) 近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医疗美容侵权责任纠纷案。2023年3月16日,张女士在某医美机构购买并消费皮秒服务,支付费用9800元。次日,张女士面部出现水肿、红斑、水疱,伴疼痛剧烈,于是就医治疗,被诊断为烧伤、细菌性感染。因其面部受损严重,需长期治疗。

同月,张女士同医美机构沟通赔偿事宜无果后,向鼓楼区卫生监督所反映该医美机构医疗美容问题,经现场检查及约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林某承认店内开展的皮秒项目未取得相应医疗资质。后张女士诉至鼓楼法院,要求该医美机构退还费用、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并承担侵权赔偿。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医美机构在明知其不具有医疗美容相关资质情况下,仍然向张女士提供案涉服务,该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对消费者的消费抉择产生重大影响,构成欺诈。

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因此,鼓楼法院认定医美机构有过错,由此给张女士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根据张女士的诉讼请求及在案证据,赔偿张女士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4476.44元。某医美机构不服提出上诉,福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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