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前:在重庆市巫溪县,一场围绕13万余元的转账风波,悄然掀开了情感与法律的激烈交锋。丈夫用情人的卡给妻子转账,结果妻子被情人告上法院,要求返还款项。那么,这钱妻子需要还吗?
同样陷入钱款风波的,还有江苏的一位女子,丈夫用她的身份证注册了微信号,并向他人借钱20万元。由于丈夫迟迟没有还钱,已经离婚的她被债主起诉,与丈夫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那么,她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吗?
现实社会中,男女在恋爱期间为表达爱意及对未来结婚的意愿,会向对方赠与财物,可一旦双方分手,之前所赠与的财物能否请求返还?
当爱情结束时,昔日的恩爱“账单”也被呈上法庭。今天的《故事绘》就来看看这些爱情账单该谁来付?
用情人的卡向妻子转账13万
妻子应返还吗?
李某(女)与王某甲(男),一对看似平凡的夫妻,却因一段婚外情的介入,生活轨迹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而王某乙,这位与王某甲有着不正当关系的情人,更是将这场情感纠葛推向了高潮。
故事始于王某乙的慷慨之举——她自愿将银行卡借给了王某甲。这本是一个看似简单的行为,却为后续的一系列事件埋下了伏笔。
王某乙在与王某甲同居期间,自愿将其银行卡出借给王某甲使用。王某甲使用王某乙的银行卡给不特定多人转账共计17万余元,其中给自己妻子李某转账13万余元。之后,王某乙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李某返还13万余元及利息。
面对这突如其来的官司,李某感到既困惑又无辜。她不明白,为何自己从丈夫那里收到的钱,竟会成为别人口中的“不当得利”。而王某乙的诉求,更是让她感到莫名其妙。毕竟,这些钱是丈夫转给她的,她有何错之有?
法院审理
妻子无需归还钱款
情人出借银行卡自担风险
近日,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王某甲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妻子,从具有扶养义务的丈夫王某甲处获得银行转账,符合民法典中有关夫妻互负扶养义务的规定,且李某并不具有审查丈夫资金来源合法性的审慎义务,因此,不构成不当得利,王某乙无权向李某主张权益。
承办法官叶雲表示,王某乙作为案涉银行卡的所有人,在与王某甲同居期间,自愿将其所有的银行卡交由王某甲使用,并在王某甲使用该银行卡期间向该银行账户陆续汇入存款。王某乙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将自己的银行卡借用给他人且在他人借用期间向该账户汇入存款会产生的法律风险和法律后果。双方的非法同居行为破坏了正常和谐的家庭关系,不仅为法律所不允许,更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双方之间产生的经济纠纷理应由其自担风险。(综合法治日报)
丈夫用妻子实名微信借款
离婚后要共同偿还吗?
因自己的微信受限,汽车租赁公司店主赵某用妻子严某身份信息注册了微信号,并累计向童某借钱20万元。由于赵某迟迟没有还钱,童某起诉赵某,并要求已经离婚的赵、严二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那么严某需要承担责任吗?近日,江苏如东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2022年,童某去“鑫鑫”汽车租赁公司租车,与店主赵某结识后便加了微信好友,后来赵某在微信中以各种理由向童某借款。因微信系统设置原因,童某向赵某转账5万元时,要输入“对方姓氏”才能完成转账,赵某告知童某姓氏为“严”,童某感到困惑,赵某随即解释因自己微信受限,使用的是妻子严某信息注册的微信号。直到2023年,童某合计向赵某转账20万元,赵某向童某出具了借条。后童某因催要欠款未果,将赵某起诉至法院,并主张赵某妻子严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童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调查赵某沟通、借款、接收借款使用的微信及绑定的支付账户的个人注册信息。后经法院向腾讯公司以及财付通公司调查后证实,该微信及绑定的支付账户均系用严某的身份证实名认证。
法院审理
授权丈夫使用微信
妻子被判共同还款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虽然诉讼时两被告已经离婚,但案涉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赵某与原告童某进行沟通、收款的微信账号及绑定的支付账号均系使用妻子严某的身份信息注册。法院认为,实名认证的微信账户及其绑定的账户均具有较强身份属性,赵某通过严某实名认证的微信收款,在无其他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形下,说明严某具有授权丈夫赵某以其名义使用该微信号的意思表示。原告童某的主张具有事实依据,被告严某应当对借款承担共同还款的法律责任。
画外音
注意保护个人信息
别将账号任意给他人使用
本案中,因被告严某将具有较强身份属性的微信账户交予丈夫使用,在无其他相反证据提供的情况下,法院认定该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当今社会,微信、支付宝、抖音等具备支付功能的平台,都需要通过个人身份信息(人脸识别)等方式注册绑定。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不能将具有较强身份属性的微信、支付宝、抖音等账号任意交予他人使用,否则可能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现代快报)
恋爱时转账47万
分手后男方起诉要回38万
情侣之间47万多元的网络转账,其中还含有“520”“1314”等数字,这是借款还是表达爱意的红包?近日,江苏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
2022年2月,小亮与小美经人介绍后相识,后迅速发展成为恋人关系。此后,两人感情再度升温,甚至达到谈婚论嫁的程度,小亮多次带小美回家,在此期间小美还收到了小亮父母金额达2万元的红包。但好景不长,小亮与小美因为生活矛盾发生争吵,并于2023年10月分手。
在两人谈恋爱期间,小亮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以及银行卡向小美转账,并帮助小美偿还信用卡贷款,金额累计达47万余元。在二人分手后,小亮以民间借贷名义向一审法院起诉小美,要求归还上述款项。
庭审中,小美辩称该款项是小亮对其表达爱意的赠与,如不少转账金额为“520”“1314”等,相关款项被其用于二人同居期间的生活所需,且小亮并未提供借条等证据,故该款项并非借款。对此,小亮向法庭提交了二人恋爱期间的部分聊天记录,其中小美多次向小亮表达了借款及还款的意思表示,小亮则表示如果小美愿意与之结婚则可帮其还债。
法院审理
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分手后需返还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款项的性质以及是否需要返还。本案中,由于小亮、小美两人关系特殊,双方之间交织着借贷和赠与的意思表示,款项发生时间跨度大,转账金额不固定,又无借条等书面证据,故对于具体款项究竟属于借贷还是赠与难以作出精确区分。但可以判断的是,小亮向小美转账款项以及帮助其偿还信用卡的行为,目的在于增进其与小美的恋爱感情,并最终成就婚姻关系。
小亮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多次向小美表示,如小美愿意与之结婚,则无需出具借条,不用偿还案涉债务;再结合往来款项数额较大,超出日常生活开支所需,不同于一般恋爱交往中的赠与等事实,应当认定涉案款项系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现双方已终止恋爱关系,小美继续占有上述款项不具有合理性与正当性。考虑双方的收入情况、相处时间、款项用途以及转账金额等因素,法院酌定小美返还小亮38万元。一审判决后,小美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现代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