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北京青年报 中国经营报
“双11”购物热潮后,售后问题成为近期不少消费者关注的热点。购物时忙着“凑满减”,一些商家在详情页中设置的“霸王条款”往往被忽视。
“排除管辖权”“签收即认可”……这些条款往往是商家出于便利而使用的格式条款,模糊了买卖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导致买卖双方地位失衡,一旦后续因商品质量出现纠纷,商家便会以相应条款为由拒绝为消费者提供售后服务。
今天的《故事绘》就来看看,面对这些“霸王条款”,消费者该如何应对?
网购减脂胶囊吃出问题
只能在卖家所在地起诉?
小赵在网上给自己和朋友购买了一款减脂瘦身胶囊,没想到二人食用后都出现了头晕、心悸、干呕等现象。小赵仔细观察了这款瘦身胶囊的中英文标签,发现二者内容不一致,其英文标签中提到的一种处方药成分在中文标签中被刻意隐藏了,因此该胶囊并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
小赵即刻向收货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商家退货,退还货款2959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29590元。但小赵没注意的是,商品详情页上有一行“消费者保障及纠纷处理声明”,该条款称消费者因在该店铺购物引发的纠纷应在卖家所在地法院处理,因此卖家辩称该条款已经排除了买家收货地法院的管辖权。实际上,这样的条款给消费者小赵增加了应诉的困难。
说法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收货地可作为合同履行地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系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都享有管辖权,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收货地可以作为合同履行地,因此买家收货地法院可以管辖该起购物纠纷。
法官表示,案涉胶囊销售页面上的“消费者保障及纠纷处理声明”条款系格式条款,排除了买家收货地法院的管辖权,不合理地增加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属于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不公平、不合理内容,应依法认定为无效。在小赵不认可管辖条款效力,商家又不能证明就管辖事项已与小赵协商一致的情形下,该购物纠纷应由买家收货地法院管辖。最终,小赵与卖家的该起购物纠纷得以在收货地法院进行处理。
签收时未当面拆封检查
电视机屏幕故障谁负责?
小张在网上买了一台电视机,商品送达时,快递员因着急离开,未等小张当面签收就将快递直接放在他家门口并在快递平台自行签收。小张回家后看到门口的电视机,立马与商家联系询问安装问题,却被商家告知安装师傅生病无法上门,其申请的安装服务订单也被取消。小张无奈只能自行安装。
电视机通电后,小张发现屏幕出现多条竖线,无法正常使用,随即与商家联系。商家称,商品详情页面已标明“买家需在快递员面前拆箱检验快递有无问题再进行签收,签收后概不负责”,而小张没有按商家要求当面开箱查看电视情况,因此对屏幕竖线问题不予负责。因协商无果,小张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退还全部货款。
说法
签收≠认可质量
商家仍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规定,卖家的格式条款中若含有“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的内容,该条款应认定为无效。网络上销售易碎品的商家往往会在格式条款中约定必须开箱检验后再签收,否则商品破碎的责任由消费者承担。但快递员系买卖合同第三方,不受商家及消费者的实际控制,该约定实际上加重了消费者的注意义务。且事实上该类约定还涉及运输服务合同内容,增加快递员作为第三方人员的查验义务,免除商家的己方责任,不合理加重他方责任,实质上转嫁了商家因货物运输所产生的在途风险。最终,该案以调解结案,商家主动退还了相应货款。
法官提示,当前,很多消费者因为各种原因外出而无法当面签收快递,往往会让快递员将商品放在快递柜或家门口,同时物流信息也会显示“已签收”,但消费者此时并未实际查看商品情况。因此,商家不能仅仅凭借“签收即认为认可货物质量”这样的条款来规避自身应当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商家若想该条款产生效力,必须在与消费者达成交易约定时以显著、明确的方式告知消费者关于该条款的具体内容以及其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否则,此种格式条款不对消费者发生效力,其仍应就商品存在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宣称手机“保值换新”
经营者却肆意解释?
小王在网上旗舰店购买了某品牌S系列某普通型号手机,在商品页面,商家宣传下一代S系列新机发布时可以补差价“保值换新”,且换新只要求“同品牌同系列型号”,并未限制款式。不久后,商家发布了新一代S系列手机,共包含从普通到最高级四款新机型。小王于是联系客服要求补差价更换新一代S系列高级型号手机,却遭到商家拒绝。商家表示,“同品牌同系列型号”应当理解为“同品牌同系列同型号”,所以小王的手机原来是S系列普通型号,现在也只能换新为新一代S系列普通型号。小王便将该品牌旗舰店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购机费用并给予三倍赔偿。一审法院认为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驳回了小王的诉讼请求。小王不服,提起了上诉。
说法
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
应做出不利于条款提供方的解释
北京四中院二审认为,从文义解释来看,“同系列型号”不等于“同系列同型号”,“同系列”系对“型号”的修饰和限制,即“同系列”内的“型号”。商家作为格式条款的制定者,如欲通过“同系列型号”的表述对“保值换新”服务的手机型号范围进行限制,应予以明示。因此,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即小王提出的换机申请符合“同系列型号”的“保值换新”条件。但由于商家拒绝了小王的“保值换新”请求,已构成违约,最终法院判处商家退还小王购机所花费用,小王则退还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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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重拳出击
整治“霸王条款”等乱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
此次《条例》全面加大了对消费者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宁权、个人信息等保护力度,同时强调与时俱进,对预付式消费、直播带货、“一老一小”、“霸王条款”、“刷单炒信”、“大数据杀熟”、自动续费、强制搭售等新领域新问题作出了专门的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局长况旭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曾表示,“霸王条款”屡见不鲜,这也是消费领域的顽疾恶霸,冲击公平正义,侵蚀消费基础,消费者对此深恶痛绝。近年来,不仅传统服务的潜规则屡受诟病,演出订票、在线旅游、在线文娱、网购快递、医疗美容等新业态也成了重灾区。
2022年,中国消费者协会调查显示,近九成的消费者遇到过“霸王条款”。2023年,全国12315平台接收相关诉求24.1万件,是2021年的3.3倍。
为此,《条例》对“霸王条款”予以了重点关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上做了细化。《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选择诉讼或者仲裁解决消费争议、选择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