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陈丹萍
通讯员 黄细芬
物业撤离小区,业主要求其对10年间公共收益情况进行公示,物业称公共收益用来补贴公司的低价物业管理服务费,无法与自身经营收入区分,且无义务向业主提供内部账目。法院认定,业主要求公开的资料,属于业主知情权的范围,物业须公示,如相关资料缺失,应以情况说明方式进行公示。
案情回顾:经营小区内共用部位 获得收益未公示
2012年4月22日,泉州鲤城区某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后历经三届业委会。某物业公司自2012年管理该小区开始,就对小区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并取得收益(包含道路停车费、公共用房租金、快递进场费)。在该小区业委会成立后,该物业公司与业委会连续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公司每年向业委会支付10000元。2022年8月,该物业公司撤离该小区。
小区业主苏某等人认为,物业公司自2012年至2022年间对公共部位、设施设备进行经营,但从未将经营收入、支出情况向业主公示,业委会每年收取物业公司10000元的支出情况亦未公示。
2023年11月,小区业主7人将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向业主公布自2012年5月至2022年12月的小区公共收益情况等,并要求业委会公布上述期间履职任期内的工作经费收支情况等。
对此,业委会辩称,由于该小区业委会成立时间久远,且缺乏运作经验和专业指导,业主要求公开的情况时间跨度又较长,部分资料不齐全。至于公共收益部分和公共维修金的使用,系物业公司收取,应由物业公司公布。
物业公司则辩称,公共收益是用来补贴公司的低价物业管理服务费,无法与公司自身的经营收入区分,且公司没有义务提供内部账目。
法官说法:物业服务企业有协助义务
鲤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和《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业主享有知情权,范围包括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情况、小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公共维修金的使用情况以及业委会的决定等。而苏某等人要求公开的资料属于业主知情权的范围。
因此,鲤城法院判令业委会应向苏某等人出示2012年5月至2015年4月、2020年6月至2022年12月期间的业委会工作经费收支情况以及2012年5月至2022年12月期间的业主大会决定、业委会决定;判令物业公司应向苏某等人出示2012年5月至2022年8月小区共有收益的收支情况、公共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上述资料同时应在小区公告栏内或公共区域内张贴公布。如相关资料确实缺失,业委会、物业公司应以情况说明方式进行公示。
业主知情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侵犯业主知情权的,业主可向当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等相关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中,业主需要明确自己的诉讼请求,例如要求公开特定的信息资料等,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知情权受到了侵害。
为有效行使知情权,业主享有利用摄像、录影或者其他技术手段进行复制的权利,在查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相关主体负有协助义务。